法律监督进行时|江苏扬州江都区: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罪犯
时间:2019-05-19  作者:郝洪伟 邹庆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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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利用怀孕逃避收监

扬州江都: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罪犯

本报讯(通讯员郝洪伟 邹庆庆)一名女性罪犯多次利用法律对怀孕妇女的相关优待规定,逃避入监服刑。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共同努力下,罪犯刘某被收押至扬州市看守所服刑。

2016年11月,刘某因犯诈骗罪,被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刘某已怀孕,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决定将刘某收监,但发现刘某已再次怀孕,法院遂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2018年7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刘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分娩一死婴,身体已恢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遂书面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同年7月25日,区法院再次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又一次怀孕,于2018年10月10日又一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每次怀孕的时间节点特别蹊跷,遂会同区司法局、辖区派出所、刘某所在村委会等密切关注刘某动态,同时与其谈话,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调查发现,今年2月4日,刘某于家中分娩一死婴,该死婴已被抛弃,医院超声检查确认刘某宫腔内未见胎儿及残留物。

鉴于刘某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日前,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当日刘某被收押至扬州市看守所,防止其再次利用怀孕逃避执行。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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