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湖南郴州:经抗诉4名被告人被改判十年以上刑期
时间:2019-02-17  作者:张吟丰 许志华 欧阳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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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持刀绑架怎能轻判

湖南郴州:经抗诉4名被告人被改判十年以上刑期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许志华 欧阳丽)“感谢检察官为我们主持公道,让埋藏在内心12年的伤痛得到了抚慰。”经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指令再审,近日,永兴县法院对刘志勇等5人绑架、抢夺案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刘志勇有期徒刑十三年,邓建春、李阳飞、周雄云有期徒刑十年,刘红波有期徒刑九年。被害人刘某、邓某、黄某得知改判消息,专门致电郴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

2006年6月初,刘某在家设宴为妻庆生,朋友周某赴宴。当晚,周某与原审被告人邓建春等人打牌。之后,原审被告人刘志勇以周某打牌出“老千”为由,纠集邓永建、“喜喜”(均另案处理),冲入刘某家中,持菜刀将周某绑架至永兴县洋塘乡凫塘村,索要赎金2万元。因赎金未及时送到,刘志勇等人将周某砍伤。之后,刘某赶到绑架现场,经“谈判”,刘某将6000元交给刘志勇后周某才被放回。

2007年5月25日晚,原审被告人刘志勇纠集李阳飞、周雄云、刘红波等人,持刀冲入永兴县洋塘乡文明墟某五金店,将老板邓某绑架至洋塘乡凫塘村小学后山,将邓某双手和右脚砍伤,索要赎金2万元。3个小时后,邓某妻子交了2万元赎金后,邓某被放回。

2005年10月10日晚,被害人黄某驾车途经永兴县洋塘乡文明墟路段时,因堵车停靠路边。原审被告人刘志勇趁机爬上黄某的车子,将副驾驶座上的黑色挎包抛下车,与刘红波等人将包内的1万余元现金拿走后扬长而去。

2016年,逃亡近10年的刘志勇等人被陆续抓获归案。2017年6月,永兴县法院以绑架罪、抢夺罪判处刘志勇有期徒刑九年,以绑架罪分别判处邓建春有期徒刑六年,刘红波、李阳飞、周雄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邓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郴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郴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的绑架行为符合刑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原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理应改判。同时,原审被告人随意找个由头就持刀从被害人家中将人绑走,不见赎金不放人,且肆意伤害被害人,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应依法严惩。2018年2月2日,郴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5月9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永兴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永兴县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民愤极大,遂采纳郴州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前述改判。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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