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亮点|黑龙江肇州:扎紧刑事案件“防错纠错”篱笆
时间:2019-01-27  作者:韩兵 姜子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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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州:关键节点上加强监督 双审制实现层级监控

扎紧刑事案件“防错纠错”篱笆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姜子义)“县检察院注重刑事案件防错纠错机制建设,做法务实、效果良好,希望在2019年进一步健全完善该机制,织密防错纠错网格,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近日,在审议黑龙江省肇州县检察院检察长金莲子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时,县人大代表李贺说。

据肇州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张志中介绍,近日,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发现2016年、2017年两年内,宋某盗窃原油3次,因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小,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肇州县检察院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对宋某以盗窃罪立案。后经该院公诉部门起诉,县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据悉,肇州县检察院积极构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的刑事案件管理体系,找准案件从入口到出口的关键管理节点,对受案审查、案件初审、审查结论、处理意见四个节点进行重点监控。具体而言,该院通过受案审查、案件初审进行案前监督;通过流程监控、疑难案件层级审批、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案中监督;通过部门负责人、案管部门、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定期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六查”、十八类案件评查,进行案后监督。

同时,该院实行管放相结合的层级监控模式,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在受案时,实行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双审制,案管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查,办案部门负责人负责实体性审查。比如,在员额检察官对办理的一般案件作出终结意见的时候,应当和本部门负责人交流意见,如果双方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则需要通过向分管副检察长反映意见、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报请检察长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等方式作出决定。

另外,该院还积极强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有效防止错案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检、法三部门在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意见不一致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对因违法上访引发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较大分歧的刑事犯罪的证据标准进行了统一。在办案部门负责人受案审查时,如发现存在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应在受案前及时沟通公安机关,明确取证方向,保证案件质量,达不到受案标准的不予受理。对于疑难案件、法律认识有歧义的案件,做到提前和法院沟通,在提起公诉前,协调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截至目前,肇州县检察院积极落实刑事案件防错纠错机制,共追加漏犯14人,追加漏罪7件。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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