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表现不算“确有悔改”,不能减刑!
荆州江北:监督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
本报讯(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戴小巍)日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向江北监狱提出“对原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罪犯刘某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得到监狱采纳。
据悉,刘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2012年6月7日刘某到监狱服刑后,获得4次表扬奖励,已缴纳罚金1万元,监狱拟提请法院对刘某减刑8个月。
今年5月25日,江北地区检察院收到监狱抄送的减刑材料后,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时,对刘某减刑一案进行阅卷、调查取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开展审查监督工作。
检察官审查发现,刘某系首次被提请减刑,其服刑时间已有5年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的时间条件。但检察官也注意到,被判刑前刘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抢劫他人财物,性质恶劣;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多人受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违背他人意愿,强迫交易。刘某系涉黑犯罪,并且所犯罪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
据审查,刘某在2014年4月至今年3月服刑考核期间,获得4次表扬奖励,但同时有12次违纪扣分,其中与同监人员打架3次、吵架1次、私藏不利于改造物品3次、违规吸烟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4次。刘某原判罚金3万元一直未予缴纳,此次在监管民警的劝导下才缴纳1万元。刘某未提交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且其监内消费记录中2017年消费金额为1万余元,远远超过其所在监狱服刑人员的年消费平均水平。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达不到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的标准,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遂提出不予减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