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辽宁两级检察机关严把法律监督关案件终获改判
时间:2018-06-08  作者:赵铁龙 刘键 白天夫 杨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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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由无罪改判死缓

辽宁两级检察机关严把法律监督关案件终获改判

本报讯(记者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白天夫 杨琪)近日,辽宁省和朝阳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把法律监督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将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的被告人由无罪改判死缓。

耄耋老人外出未回,几经寻找方知遇害

2013年1月18日上午,家住辽宁省朝阳市的赵丽春从城里回到农村的娘家探望父母,却被母亲告知自己85岁高龄的老父亲赵永德昨日外出后,至今未归。赵丽春在村内寻找一圈未果,以为父亲到亲戚家串门,也没多想。未料直到第三日早晨赵永德仍未归家,赵丽春及家人这才焦急联络亲朋、发动邻里帮忙寻找。

村民谢明礼在寻找过程中,发现失踪两天的赵永德和另一名村民赵来顺的尸体躺在同村石青家院里,而石青却正在院内转悠。几人急忙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石青抓获。

邻里纠纷引发凶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石青,1965年生,小学文化,孤身一人在村里生活。根据村民和被害人家属反映,石青曾因非法制造枪支罪入狱服刑五年,且人品不佳、不睦邻里,精神还不正常。但他与赵永德和赵来顺平时素无矛盾,为何会痛下杀手致二人于死地?而且作案后没有逃亡或毁尸灭迹?

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石青多次审讯并对照案发现场物证,案情得以明了。

2013年1月17日,因赵永德家放养的羊窜入石青家院内吃玉米秸秆,石青在赶羊过程中,与赵永德发生冲突,遂用院内榆木棍猛敲赵永德头部,将其击倒后还继续击打,后又用铁锤击打其腿部,最终致赵永德死亡。此时,恰逢赵永德的侄子赵来顺路过看到,便上前与石青争吵,又被石青用榆木棍击打头部,导致死亡。

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朝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石青患精神分裂症,虽有部分认知能力,但其在自家打死两被害人后,对尸体不作处置,与死在门口的两具尸体一起生活两天,不符合常理,不能彻底排除他人作案之可能”等理由,一审判决被告人石青无罪。

本案一审判决无罪后,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经研究并向辽宁省检察院汇报,朝阳市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立即指派公诉一处副处长祖云承办此案。

由于该案缺少直接锁定被告人石青的客观证据,被告人又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抗诉难度较大。辽宁省和朝阳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案,通力合作,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

抗诉准备充分有理有据,法院改判死缓

2016年6月1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辽宁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祖云、宋泽厚出示了已补充完善、形成体系的证据,并根据证据材料逻辑严密地阐述了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起因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人关于案件起因供述不稳定。办案检察官指出,案件起因仅有被告人供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关键是看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应予采信。本案中石青对于案件起因在其首次供述中不符合常理,但其从第二次供述起,直至一审庭审均非常稳定。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或线索显示侦查机关存在以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违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况,有罪供述均是石青自愿、主动供述,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也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石青的有罪供述应予采信。另外,根据检察机关调查,被告人供述其持钝器分别击打二被害人腿部的情节时间在先,法医鉴定确认伤痕时间在后,属于“先有供后有证”,如果不是石青所为,这些情节他不可能知晓。

关于杀人后不做处置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石青杀人后的表现不符合常理。办案检察官认为,正是由于石青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杀人后不做处置才符合其病态反应。另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虽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但仍然有部分责任能力,石青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石青有罪供述可信度不强。但办案检察官认为,石青的有罪供述是其自愿、主动供述的,且其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017年4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全面采纳了该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检察意见,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1日,朝阳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石青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经复核后发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核准了朝阳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石青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至此,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除石青、祖云、宋泽厚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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