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抓紧组织力量对长期申诉的的产权案件进行甄别
时间:2017-01-09  作者:于潇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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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于潇)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纠正产权纠纷错案,检察机关有哪些考虑和工作举措”提问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于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

  万春说,此次出台的《意见》重点对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转变办案理念。要强调以发展眼光来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严把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四个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避免客观归罪。办案中要严格坚持“四个原则”,即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

  第二,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措施的研究、协调和推进,加大保护和纠错力度。要及时梳理以往颁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第三,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包括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做到有错必纠;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机制,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推动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及产权纠纷信访案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来参与解决产权纠纷;选择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错案冤案,适时向社会公布,释放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

  第四,明确工作重点。对于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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