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就刑诉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时间:2016-10-11  作者:蔡长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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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记者蔡长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

  张相军说,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为强化刑讯逼供源头预防,意见着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

  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统一的问题,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意见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张相军说:“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防止病案进入审判程序

  据悉,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意见对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相军说,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因此,对审前程序重要作用的强调,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张相军告诉记者,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

  为此,意见规定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张相军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发现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影响制度功效的发挥。为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在张相军看来,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千篇一律,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张相军认为,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应依法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问题,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同时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张相军说,意见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张相军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一致,狠抓落实,着力攻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原标题:严格侦查起诉办案标准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重大案件侦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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