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铁可:探索建立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工作机制
时间:2016-03-01  作者:牛旭东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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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牛旭东)“今年,检察机关将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加强调研论证,探索建立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工作制度,优化国家赔偿办案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做客“最高检厅局长系列访谈”专访时说。

  国家赔偿工作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项职能。2015年国家赔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就是“两高”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申请国家赔偿,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疑罪从挂”导致申请国家赔偿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形。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鲜铁可介绍:“此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赔偿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两高’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创新了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完善了国家赔偿办案程序,统一了国家赔偿执法尺度,是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关于国家赔偿工作比较全面、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

  鲜铁可谈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他指出,从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多年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办案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对存疑案件长期不作结论,给涉案当事人正常生活、就业等带来严重影响,有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但因为无法提供撤案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一些当事人因此长期申诉上访,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法治权威和社会稳定。

  “基于实践的客观需要和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解释,要求国家赔偿工作部门对赔偿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简单看是否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审查。”鲜铁可说,“这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在司法理念和操作机制上的重大突破,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

  鲜铁可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将规范司法的理念贯穿办案始终,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受理和办理赔偿案件。“要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达到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反向审视、强化源头治理、增强司法公信的目标。”鲜铁可说。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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