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加大对虚假诉讼惩治力度 重点打击中介居间造假
时间:2016-02-02  作者:高鑫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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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吕洪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重点打击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涉案人员众多的“规模性造假”,以及有关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主动参与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近年来部分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早在2012年至2014年,检察机关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682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4972件,移送犯罪线索957件。

  2015年,最高检组织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逃避管理、逃避债务、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车辆限购政策出台后,“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类虚假诉讼集中出现。

  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吕洪涛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查办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等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的中介机构人员为不符合限购政策或限制买卖过户的房产交易人“支招”,编造虚假的债务关系,通过提起“以房抵债”诉讼,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有的诉讼代理人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积极运作。个别审判人员在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甚至直接牵头制造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如何启动监督程序?吕洪涛介绍,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并依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一般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的控告、举报来启动监督程序。”吕洪涛告诉记者,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依法撤销生效裁判、调解书;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纠正违法情形;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区分情况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肖玮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有效纠正了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015年,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7972件,法院采纳17223件,采纳率为95%。

  据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主要围绕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和注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民生领域、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关注点上。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努力提高民事诉讼监督水平。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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