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事赔偿法律适用
时间:2016-01-08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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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事赔偿法律适用

七种情形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该《解释》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解释》共23条,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等方面问题。

  据了解,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疑罪从挂”导致申请国家赔偿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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