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着力实现八个转变
时间:2015-10-23  作者:袁其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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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事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考验和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适应职能的拓展,加快推动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

  转变势在必行

  推动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是落实中央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客观要求。

  第一,中央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突出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明确要求: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先后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集中清理久押不决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今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首次听取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项报告。可以说,中央对加强刑事执行法治建设和检察监督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重视程度也是前所未有。

  第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新的职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特别是强化了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的职能。最高检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明确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标志着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监督职能的调整变化,既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第三,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刑事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政策性强,敏感性强。近年来,在各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刑事执行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依法文明规范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有的地方粗暴执法、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侵犯人权;有的地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有权人、有钱人“花钱减刑”“提钱出狱”问题反映强烈;有的监管场所“牢头狱霸”没有得到彻底根治,有的连续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在押人员脱逃、狱内再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甚至出现纵容、协助服刑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劣行径;有的刑事执行和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贿赂。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只有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格局,才能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环节的公平正义高度关注,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刑事执行是否公平公正,而且关注检察机关是否忠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且监督是否及时、规范和有效。近几年全国两会上,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始终是关注问题之一,不少代表委员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如何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公正,是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临的重大考验。

  着力实现“八个转变”

  推动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全面转变,着重要在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工作目标等八个方面进行转变。

  第一,思维方式从传统的监所检察思维向刑事执行检察思维转变。要坚持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并根据职能拓展、机构更名赋予这一工作理念新的内涵和要求,更加重视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工作主线从“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向“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转变。工作部署安排,必须多从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考虑和谋划,全面加强对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监督。要向最美检察官张飚学习,依法受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要注意依法监督纠正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尤其要注意依法保护未成年和年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工作模式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在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前,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前,监所检察业务大多作为日常事务性工作来处理,总体上看办案意识没有树立起来。刑诉法修改后,很多新增重要职能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检察等,都必须作为案件来办理和管理,我们必须确立以办案为主的工作模式。

  第四,监督重点从传统业务向新增业务与传统业务并重转变。既要坚持原来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常规业务重点,又要把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等新增业务作为重点强力推进。

  第五,监督场所从重监内轻监外向监内与监外执行监督并重转变。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场所已经不限于大墙内,大墙内和大墙外的监督任务都相当繁重,我们必须全面履行好各项刑事执行监督职能。

  第六,监督方式从重派驻检察向派驻、巡回、巡视检察相结合转变。在继续坚持现有派驻检察模式的基础上,适应非监禁刑在我国刑罚中所占比重增大等新情况,对押量较小和执法规范化程度保持在较高水平的监管场所,或社区矫正监督等新增职责在无条件派驻的情况下,建立完善巡回检察模式。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继续坚持巡视检察模式。通过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巡视检察等监督方式的合理安排,构建既节约人力资源,又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工作模式。

  第七,监督节点由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既要继续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又要主动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等环节的监督,真正把各个刑罚执行机关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视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要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出击转变,增强职业敏感性,克服坐等举报、移送的惯性思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改变目前办案力度不够的现状,增强监督的刚性。

  第八,工作目标从重形式轻实效向更加重视监督实效转变。对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强化效果意识,一盯到底。对被监督单位不采纳和纠正的,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机关,直至报告最高检。同时,还要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大、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督促纠正,确保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在转变中创新发展

  在加快推动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全面转变的基础上,我们要创新发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一,创新发展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在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监督的同时,当前要突出三个重点:一要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二要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必须始终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三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当前,要把纠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移。

  第二,创新发展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当前要着重加强三项工作:一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依法规范、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抓好。准确把握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二要加强羁押期限监督,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对专项工作中清理出来仍未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要紧盯不放,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清理完毕。强化常态化监督,特别是要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督促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三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要拓展案件信息来源,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监督信息渠道。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了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监督纠正。

  第三,创新发展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主动探索研究,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二要以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为切入点,将强制医疗中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交付执行、安康医院监管医疗活动、中止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等执法活动作为监督重点。三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执行检察与公诉等部门的衔接,促进完善常态化的协调配合机制。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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