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9月10日电(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孟广军)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共6章33条,明确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的相关操作细节。
办法规定,除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时,以书面注明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同时书面告知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