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机关坚守防冤假错案底线破解申诉难
时间:2014-09-16  作者:蒋皓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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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安徽检察机关在受理、研讨信访当事人案件。

本报记者蒋皓/图

  本报讯(记者蒋皓)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急剧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增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要改革信访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安徽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畅通申诉渠道有诉必理

  申诉难,群众首先反映的是申诉渠道不通畅,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申诉无人管。一些本应导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没有导入法律程序处理,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和保障。

  为畅通渠道,安徽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来信、来访、网络、电话、QQ、微博等渠道,积极构建网上信访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及时就地表达诉求。2013年,安徽检察机关受理群众诉求同比上升20%。

  按照诉访分离的要求,安徽检察机关确立了诉求性质、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四审查”甄别制度,来信来访一律受理、件件审查,分流导入相应程序办理。2013年,依法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同比上升136.1%。

  进入司法程序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申诉难问题是,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久拖不决、敷衍了事。一些申诉案件时间跨度长,证据难复合,事实难查清,结论不好定,当事人不满意。

  安徽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复查力度,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对刑事申诉案件实行“三必查”制度:审查申诉材料无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案件,必须调卷审查;错误可能较大的案件,必须立案复查;书面审查无法查清的案件,必须实地调查,努力给当事人一个清楚、满意的答复。

  息诉难,是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安徽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依法办案、公开审查、司法救助“三位一体”的息诉息访新模式,促进矛盾化解。

  对当事人有误解和偏见的申诉案件,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和社会群众等参与,进行公开审查,使申诉人认可、接受检察机关处理结果。2013年以来,全省共公开审查1210件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达到98%。

  对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主动开展司法救助。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申诉案,经审查认为原不批捕决定正确,在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其家庭实际困难,主动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万元,张某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敢于监督维护群众利益

  2007年11月,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受害人亲属不服,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阜阳市检察院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机关有错不纠问题,安徽检察机关坚持自我纠错和监督纠错“两手抓”,着力在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下功夫。申诉反映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确有错误的,做到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赔偿的依法赔偿、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注重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经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积极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纠正。

  1996年年底,蚌埠市一名女子在家中被人杀害,被害人丈夫于某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终,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某及其家人不服,长期申诉。

  安徽省检察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决定立案复查。为核实疑点,检察机关利用省委政法委开展案件评查的机会调取案卷,审查发现该案存在案发现场有外来指纹、被害人身体残留他人分泌物等证据。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未被采纳后,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宣告于某无罪。

  这是一起既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出现”而宣告申诉人无罪的案例。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带来司法理念变化的结果,也是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结果。

  “我非常感谢省检察院检察官,省高院法官及辩护律师能依照刑诉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我无罪。”于某说。

  办案人员表示,办理每一起申诉案件,都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依法办理、敢于监督,真正把好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最后一道关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标题:安徽检察坚守防冤假错案底线冤有处伸理有处讲破解申诉难 亡者未归真凶未现发现无罪证据)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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