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时间:2014-08-2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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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顺应这一时代背景,由检察日报社、青海省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监督实践研讨会”,近日在西宁市召开。现将主题发言摘要刊发。

创新机制破解监督难题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 李钟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问题,坚持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的发展道路,立足破解难题,创新监督机制,取得良好效果。一、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为促进侦查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办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去年我院出台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明确“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当庭翻供,内容涉及证据合法性”等6种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并规定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二、丰富量刑建议制度。针对以往法院量刑环节不公开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探索量刑建议,形成了以“绝对性基准刑期”为主的量刑建议制度。该制度实施以后,案件上诉率由以前的16.4%下降为5.3%,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三、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坚持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抗诉等重大疑难案件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2008年以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150余次,依法提起抗诉的13件刑事案件全部获得改判,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便民利民提升公信力

  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邱新跃

  执法公信力与密切联系群众是一种相生共荣的关系,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一、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基层阵地作用。近年来,我院坚持把推进检力下沉与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结合起来,针对石狮地域较小、交通便利等特点,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巡回检察机制,在全市9个镇建立巡回检察联络点,聘请“镇街———村社”两级联络员,实现法律监督基层覆盖率100%。二、转变办案方式,全力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执法办案是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过程,而大量矛盾恰恰发生在基层。近年来,我院先后完善了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每案必评、每环节必评,一旦发现风险或苗头性问题,及时依托巡回检察机制下基层排查,妥善予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执法办案风险的发生。三、落实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做好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群众工作。近年来,我院建立了检察长即时接访制度,严格落实网络舆情搜集、分析、处置和请示报告制度,深化“一站式”咨询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肖连华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在具体工作中,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各类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加强未检工作,凸显法律温情。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贴心办案。在审查过程中仔细认真,特别是注意对临界年龄的审查。二、强化侦查监督,依法追捕追诉。从拓展监督渠道、保障监督效果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侦查监督工作。除重点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外,特别注意加强对身份不清或处理不明涉案人员的审查,紧盯案卷材料中“带括号注明”或“某某等人”的情况,监督这类涉案人员是否已得到处理或处理是否得当,从中获取追捕追诉线索。三、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审判程序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我院以保证起诉案件质量为根本,加大刑事抗诉力度,找准抗点,依法准确进行抗诉。

实现检律关系协调发展

  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徐东

  刑诉法对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完善,对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的协调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实践中,新型检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诉讼监督职能与控诉职能存在冲突。少数检察人员只重视追诉职能,重视与侦查机关的协调和配合,忽视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庭前会议制度未能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短期内难以解决,证据信息不对称、证据突袭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现检律双方平等对抗与合作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应共同处理好案件与当事人的关系,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共同遵守法律职业底线,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设置专人接待,统一归口办理律师涉检业务,负责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的中间接洽。三是规范和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从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出方式、辩护人意见处理、庭前会议制度的效果约束、法律监督等方面来细化。四是统一控诉与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履行控诉职能时,应服从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履行客观公正义务。

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

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雅频

  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如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在更高层面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考验。青海省检察机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凝聚共识,进而汇聚形成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新能力和正能量。

  一、树立法治理念。将“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的理念内化为法律监督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培养“法律守护人”的精神底蕴和“习久成性”的司法品格,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防止陷入“社会现实已经悄然渡河,观念却还可能徘徊岸边”的境地。

  二、坚持问题导向。“夫唯病病,是以不病”。只有正视制约法律监督和影响法治建设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才不至于把一些本该及时解决的问题拖成“老大难”,在法治建设领域避免陷入“吉登斯悖论”。要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关注和解决问题作为创新发展的支点和前进的动力,这既是检察机关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三、提高检察能力。“政善治,事善能”。针对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发展变化快、面临的问题复杂艰难的实际,坚持以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主线,依托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研发强化素能教育,将其作为考评标准,加强绩效管理;抓住专业化、职业化是检察业务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托检察人才培养“六项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大对专门性、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充实检察骨干群体;依托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实施刑诉法和民诉法,制定和完善业务工作运行规范、质量保障规范、业务考评规范、责任追究规范等相关制度,努力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

  四、加大技术投入。欠发达地区面临着协调同步发展与转型发展的双重任务,能否秉持“科技强检、技术强侦”理念,实现由增加技术要素的投入规模向要素升级和效率提升转变,决定着检察能力的生成模式。要遵循“全员、全面、全程、规范”的应用要求,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让公正“可支撑、可定格、可再现、可复制”,推动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规范执法保障群众权益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检察长 凌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近年来探索建立“四式”工作法。一、“清单式”规范执法,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将检察机关职能范围7个方面50多项权力细化并制成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检察权力清单”,明示每项检察权力的职能定位、权力权限、操作流程以及联络渠道,让群众一目了然;遵循法律规定和执法规范,从案件受理、文书制作、证据材料收集等各个办案程序和各个环节制定格式化办案操作清单,逐项落实;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明确网上办案审查、监控的“清单”管理机制,对办案流程的完整性、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逐项审查,确保监控到位。二、“手术式”精准办案,查处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树立外科手术式的精确打击理念,保障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三、“一站式”接待服务,解决群众反映诉求。整合职能,为来访群众、律师、移送案件的业务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将服务向网络、向基层延伸。四、“闭环式”回访监督,增强群众参与司法感受。建立以结案后回访监督为终结的“闭环式”工作模式,在执法办案与案件当事人的感受与评价之间实现无缝衔接。

执法为民延伸服务

云南省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 肖洁

  云南省安宁市检察院注重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人民群众,在主动回应群众诉求中体现公正司法。一、向前延伸,拓展职务犯罪预防渠道。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后,总结发案单位监管漏洞,不断将预防阵线向前推进。二、向后延伸,深化执法办案效果,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2013年我院争取到了每年10万元的政府专项资金,使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有了保障,先后对17名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全力为特困被害人办理低保、社保。三、向上延伸,创新服务大局方式。强化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预警,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参与竞标的先决条件,出台服务重点工程项目的制度规范。对涉众案件及时分级预警上报,注重发现和挖掘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漏洞和经济运行隐患,积极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四、向下延伸,打造服务基层平台。2012年设立了派驻街道检察室,搭建了检察室、联络站、信息员的立体化构架,制定了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实现了检察室对全市村社的全覆盖,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陈威杰

  近年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积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诉讼监督,攻坚克难,突破难点,补强监督薄弱环节。一是刑事立案监督取得新成效。我院与昌平区公安局、区政府法制办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区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排查走访,实地阅卷检查行政处罚2038件,从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针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场所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立案2件、查处58人。二是非法证据排除取得新进展。在开展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专项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些情况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即主动与区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并提出对策和解决的方案,最终形成会议纪要。用制度规范公安机关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该做法已在全市予以推广。三是诉讼监督效果取得新突破。坚持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将定期开展的各项监督及办理类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提出综合性监督意见,向被监督单位进行通报,促使其建章立制、加强整改。

多项措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检察长 张合乡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一是突出重点,狠抓监督薄弱环节。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二是依法监督,注重监督质量效果。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效果不佳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看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务求实效。三是加强协调,理顺监督配合关系。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的协调,讲究方式方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个性问题,一般由主办业务部门通过直接联系、召开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对共性问题,由检察长出面与对方一把手联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商研究,以便达成共识。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 王志金

  受人才匮乏、诉讼法律监督意识薄弱、办案理念落后的影响,我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监督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去年7月,我院公诉科办理了一起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后因心理压力过大于数日后到交警大队自首。法院对其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与辽宁省检察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不符。公诉人员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情况后坚持抗诉,这是典型的因为量刑畸重而提出的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指责公诉人践踏法律,而承办人始终情绪平和,完整地表述了公诉意见。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诉讼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很现实、也很生动的体现。我们的体会是:一要不断提升干警素质,增强监督意识,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二要与时俱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三要改进诉讼监督方法,除了提出抗诉,还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法院整改办案程序中出现的瑕疵。四是既要抓住重点,也要找准薄弱环节。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较为薄弱,我们可以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上多下功夫,以纠正程序错误引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正义。

专项监督虚假诉讼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倪建宏

  从2013年起,根据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院积极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我院十分注重内外配合与协作,形成打击合力。首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民行检察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密切配合,使民事诉讼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相互促进。其次,注重与法院的协作配合。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既对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受理条件、惩罚措施等形成共识,又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及时介入,挖掘案件线索。再次,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对接。即借助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在固定刑事证据的同时,强化民事案件证据收集,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质效。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两难一不足”:一是发现难,监督线索更多依赖于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的申诉。二是突破难,当事人事先预谋、亦真亦假的经济关系,以及不断翻新的反侦查作案方式,造成案件难以突破。三是威慑力不足,如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或司法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准确适用非羁押措施

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检察长 田冬松

  2013年以来,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切实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准确适用非羁押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羁押诉讼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如果适用不当,易给群众留下“花钱买刑”等不良印象。为此,我院联合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对非羁押诉讼适用对象、条件等作出严格限定,确保非羁押诉讼依法正确适用。为使非羁押诉讼工作有章可循,我院建立“一核、二问、三查”工作机制。“一核”即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而仍报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的相关书证进行审查并予以核实。“二问”即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还要对被害方进行询问,问明双方和解是否出于自愿、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三查”即针对报捕前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产生矛盾的症结、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态度等,来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同时,注重做好释法说理和不捕后案件回访工作,消除非羁押诉讼执行中的顾虑,化解执行中的潜在问题。比如,就证据、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及悔罪程度等,向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释法说理;建立不捕后回访当事人机制,着力做好监督帮教工作。

检力下沉提高实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 陈重喜

  如何强化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在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路径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一、把握三个原则,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有限原则、监督与配合并重原则。二、把握三个重点,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强化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诉等情形出现;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对派出所有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有无违法实施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有无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无妨害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辩护权等法定权利等进行监督;强化刑事强制措施监督,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确保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正确适用。三、搭建三个平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近年来,我院在适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依托“两法衔接办公室”、“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和“城中村检察室”等三个平台开展法律监督,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夯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

  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长 杨元勇

  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执法公信力。一、以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为切入点,强化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基础。把办理案件的每一个过程当作服务群众的机会,切实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做好群众关心的每一件工作。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密切联系群众的社会基础。着力打击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刑事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着力在诉讼程序中切实保障人权。三、以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强化密切联系群众的感情基础。不断拓展司法救助渠道,丰富司法救助方式,构建救助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四、以深入改进工作作风为支撑点,强化密切联系群众的监督基础。办案中及时向涉案人员和周围群众发放《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深入查找部门和个人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检风检容。我院实现连续10年干警零违纪。

  (文稿统筹:刘金林 图片摄影:甘宁)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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