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严审客观性证据防冤假错案
时间:2014-03-31  作者:范跃红 袁凌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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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袁凌志)因盗窃数额、手段和被害人描述的有出入,没有互相印证的客观性证据,近日,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将一起盗窃案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案。近年来,为严防冤假错案,浙江检察机关首创客观性证据审查机制,建立了以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切实扭转了倚重口供定案的倾向。

  2012年7月,唐先生在工地活动板房睡觉时被人从随身腰包内偷走了4000元现金。2013年4月,该案嫌疑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的有罪供述在盗窃数额和手段上都与唐先生的表述有很大出入,由于离案发已过去一年多,再补充客观性证据的可能性比较小,诸暨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案。

  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的一个例子。该省检察院从2011年起开始探索在死刑案件中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要求在案件审查中,以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作为核心证据构筑案件基础事实,切实扭转过于倚重口供定案的倾向。去年5月,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

  据悉,2013年浙江省检察院制定了《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建立对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机制,实现检察技术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深度融合”,至今已对1700余件案件进行了审查,仅省院技术处完成的50余件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就有7件改变了原鉴定意见,使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并获法院认可。

  (原标题:浙江严审客观性证据防错案) 

[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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