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醉驾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时间:2013-12-27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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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徐日丹)记者今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意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驾,将受到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驾发生实害后果、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七种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意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七种醉驾情形,应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情况,《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据悉,《意见》还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收集证据以及醉酒的认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

  (原标题:两高一部下发司法解释明确醉驾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在城市快速路醉驾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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