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反贪工作答记者问
时间:2013-10-24  作者:王治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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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王治国)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0月23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报告客观反映了2008年以来反贪工作的新成绩新进步 

  记者: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请问这次报告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全国人大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反贪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认为,就报告稿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情况。报告在总结5年多来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等重点工作,力求全面反映检察机关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基本思路、重要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同时分析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是注意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如何体现“老虎”、“苍蝇”一起打,如何加强群众举报工作,如何强化自身规范执法和监督制约,如何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等等,有针对性地报告相关工作部署和措施。 

  三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回顾总结过去5年反贪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方向和目标,提出了全面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四是注意文字简洁、用语平实。报告认真落实改进文风的要求,不讲大话、空话、套话,努力做到文风朴实,内容具体,措施可行。 

  记者:从报告看,5年多来检察机关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反贪工作的新成绩新亮点? 

  负责人: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惩治各类贪污贿赂犯罪,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深入查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报告中提到,2008年1月至今年8月,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万余件19.8万余人。 

  二是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通过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强化办案质量考核、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措施,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逐年提高,撤案率和不起诉率逐步下降。 

  三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适应反贪污贿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侦查一体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等工作机制,促进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执法办案更加规范。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先后下发30多个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执法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确保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是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始终把反贪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思想政治、能力素质、纪律作风等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的过硬反贪队伍。5年多来,涌现出刘宝瑞、李彬、龚勇等一大批一心为民、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488个集体、995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27名反贪干警因公殉职,为反贪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记者:党中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社会对此也十分关注,检察机关是如何贯彻这一要求的? 

  负责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了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一方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上级检察院充分发挥办案示范作用,带头立案查办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08年1月至今年8月,我们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0万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以上案件4834件。 

  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贿赂犯罪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直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人民群众非常痛恨。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从2008年5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2年2月又组织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三农”、教育、就业、医疗、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5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9万余件。 

  记者:人民群众对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受贿犯罪力度的同时,对行贿人是如何处理的? 

  负责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是最典型的腐败之一,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检察机关历来惩治的重点。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注意惩治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新型犯罪。2008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犯罪人数比前5年上升19.5%。 

  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惩治行贿犯罪。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突出查办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为逃避环境监管,为实施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药、种子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等。报告中也提到,5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行贿犯罪人数同比上升60.4%。 

  此外,检察机关还专门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以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2012年2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

  开展专项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廉政环境

  记者:我们注意到,报告提出检察机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工作,请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负责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自觉将反贪污贿赂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重大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查办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廉政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针对一些行业和领域“潜规则”盛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2006年中央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检察机关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查办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008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696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二是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确保政府投资安全,2009年9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立足自身职能,切实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力度。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规划调整、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575件。 

  三是持续开展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2年2月又组织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征地补偿、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社保、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环节和领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152件,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嫌虚报冒领、截留侵吞、中饱私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今年初,这项工作被统一纳入到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记者:从国际经验看,反腐败不仅要注意惩治,而且要注重预防。检察机关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在惩治腐败的同时积极预防腐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党中央明确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表明,反腐败机构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一是积极提出预防检察建议。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推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消除贪污贿赂犯罪隐患。5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提出了17.8万多件预防建议。 

  二是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与中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各大新闻媒体协同配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采访、大宣传活动。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目前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727个,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警示教育模式和网络。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进党校和行政学院,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内容。评选预防职务犯罪的优秀廉政短片和公益广告,培育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一体,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预防文化。 

  三是扎实推进专项预防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都投资兴建了一大批重点项目。我们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特点,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努力防止“工程上马、干部落马”,高检院对“南水北调工程”等100个重大预防项目进行了挂牌督办。 

  四是普遍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建立于2010年。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认真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规律,深挖带有源头性、根本性的深层次原因,研究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研究和落实检察机关的预防建议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 

  记者:报告中讲到,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30%以上来源于群众举报。请问在加强举报工作方面,检察机关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为方便群众举报,在统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举报网站新域名“““.12309.g°“.“″同时启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161个检察院建立网上举报平台,群众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拨打电话或者登录网站进行本地或异地举报,从而构建起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举报体系。对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腐败问题也及时依法处理,引导网络举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答复,对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三是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在举报线索流转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实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集体评估、定期清理和分析处理、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等制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 

  五是建立举报不实澄清制度。对经查证举报失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细化和完善反贪工作机制 

  记者:今年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请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负责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侦查讯问程序,扩大了辩护律师权利,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新内容,既赋予了反贪工作新的法律武器,又给反贪工作带来许多影响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更加注重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为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贯彻,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专家辅导、专题研讨、网络培训、专项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加深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重点制度和举措: 

  一是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精神,进一步明确“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规定每次讯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从2013年1月起,又要求职务犯罪案件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一步加强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对询问证人和搜查、扣押活动等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坚决摒弃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特别是坚持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是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等的适用。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发生,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有的律师反映,在代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检察机关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负责人: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落实好这一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个别地方确实存在对律师的会见、阅卷等申请消极应付甚至无端阻挠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高检院明确要求依法配合律师执业活动,并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专门作出规定,细化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以及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工作要求。比如,明确规定:对于一时难以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等等。这一系列规定,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定心丸”。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认真落实上述规定,积极主动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同时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障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特点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 

  记者:当前腐败犯罪花样翻新,反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能力? 

  负责人:情况的确如此。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就经过了精心筹划,作案后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千方百计对抗侦查,使反贪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着力在提高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争取工作主动权。 

  一是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实行办案工作重心前移,逐步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等传统办案方式,着力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 

  二是通过推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强化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侦查活动的统一指挥,着力提高查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 

  三是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涉案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查获犯罪的能力。 

  四是按照“依法办案、分工履职、协调有序”的原则,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同步调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 

  五是从反贪办案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反贪干警发现犯罪、侦查取证、依法讯问、突破案件等侦查能力和水平。 

  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记者:反贪侦查权是一项重要权力,有人担心这一权力被滥用。请问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反贪工作的监督制约? 

  负责人: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切实强化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内部监督制度: 

  一是充分发挥内设部门相互制约作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加强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监督制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行抗诉权与侦查权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二是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从2009年9月起,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组织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3070个地方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在办案中,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包括统一分流案件、办理内部流转、办结登记、案件对外移送的审核工作等;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包括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以及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等等。 

  同时,我们还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制度,积极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还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原标题:坚持惩防并举 回应社会关切 服务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反贪工作答记者问 )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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