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分别集中废止司法解释715件和102件
时间:2013-05-03  作者:张媛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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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最高法最高检分别集中废止司法解释715件和102件

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将常态化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对1949年最高法建院至2011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全面的集中清理,圆满完成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任务。

  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此次集中清理工作任务,最高法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建章立制,制定办公室工作规则;摸清家底,建立台账;明确了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细化集中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方法;研究制定了标准统一的清理文书样式;从严掌控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建立集中清理工作评价复核机制;集思广益,注重听取院外有关部门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清理台账,最高法单独制定、与最高检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经过清理,三个阶段共废止7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需要修改132件,保留753件。

  据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为巩固和提升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做好公布与备案工作。按照工作方案,最高法已单独发布、会同高检院联合发布了两批废止决定,第三批废止决定已经最高法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近期即将发布。接下来,最高法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发文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巩固清理成果,完成成果转化工作。对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后续工作方案,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如期完成修改任务;对于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向社会公布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对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做好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指导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学习好、适用好,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

  进一步推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高法将以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与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以及编纂、修改、废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当前,需要着力做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工作和效果评估工作,确保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科学、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最高法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确保司法解释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相互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正确适用法律、指导审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本报讯 记者张媛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介绍,自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国以来单独和联合有关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00余件,经研究确定452件纳入清理范围。

  据介绍,对这452件文件,经过分阶段清理审查、征求意见和提请检委会审议等程序,共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此外,按照“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共清理文件588件;拟废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78件,其中由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6件,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制发的52件。

  下一步,最高检将启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工作。对于经清理需要修改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启动修改工作程序。最高检已根据检委会的决定,对需要修改的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着手开展相应的修改工作,制定修改计划,争取尽快完成相关文件的修改工作。

  最高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通过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在总结司法解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制定权限。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权由最高检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不得授权地方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检可以联合最高法共同制定司法解释。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司法解释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内容上必须是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普遍适用的解释,形式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司法解释文号;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检察工作中制定司法解释条件不成熟的法律应用问题,确有必要明确的,可以先行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的立项、调研、征求意见、论证、提请检委会审议和发布等各项程序和步骤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程序步骤,增强可操作性。

  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要坚持依法解释原则。检察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以法律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要紧密贴近检察实际,要针对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应用法律意见,保证检察机关正确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要规范协调。检察司法解释既要与法律保持统一协调,又要保持自身内部的协调一致,避免自相矛盾。司法解释语言文字要规范,文字表述应当做到用语准确、严谨、简洁,表达意思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要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废止相关法律后,应当对法律是否涉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或者废止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其中对于涉及的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工作立项,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对于涉及的司法解释需要废止的,及时废止。

  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报请备案工作。对于今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最高检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责任编辑: 王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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