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高检院督办:安徽一起故意杀人案五年后仍作死刑判决
时间:2012-01-13  作者: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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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五年前,故意杀人犯杨茂军在法院送达核准死刑裁定书时,提出要检举他人犯罪,因而暂时得以“刀下留人”,不料此案一拖就是好几年。在高检院督办下,安徽省检察院加强监督,与该省高级法院合力办理此案。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茂军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目前,该案正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6年3月20日,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茂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茂军不服提出上诉后,4月25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月29日,亳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原判,杨茂军仍然不服提出上诉。11月2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杨茂军死刑。就在亳州市中级法院送达裁定书时,杨茂军提出要检举他人犯罪。12月31日,亳州市中级法院以“罪犯杨茂军检举他人犯罪”为由,书面报请对杨茂军暂缓执行死刑。2007年1月1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批复同意。 

    此后,该案一直久押不决,安徽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督办和监督。2011年3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8月26日,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茂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茂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安徽省检察院立刻派人依法从速办理。 

    案件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全案证据、诉讼材料并进行调查后认为,杨茂军虽然在供述上有反复,但从口供变动轨迹以及案件证据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杨茂军虽然一再检举他人参与作案,但从查证情况以及常理和逻辑上分析,杨茂军实为借谎言企图减轻罪责,免除一死。2011年11月2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原死刑判决。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就此案进行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驳回杨茂军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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