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07-08-07  作者:林世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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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6日电(记者林世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七章,对案件受理和审查、审核审批、庭前准备、出席法庭、诉讼监督等重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工作流程

《规程》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工作流程。

在案件受理和审查上,《规程》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办理。办案人员要在接受案件的当日填写《死刑第二审案件登记表》,并分别在案件审结、审批、开庭、判决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在出庭准备上,《规程》要求,出庭检察员应做好出庭预案,围绕抗诉与上诉理由,重点针对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准备,突出针对性和预见性。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必要时可以对出庭预案进行专门论证,制作临庭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必要时要进行复核

《规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主要证据必要时要进行复核,重点核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形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以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出庭时,办案人员对于被告人陈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量刑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询问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时,应当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中有虚假、遗漏、矛盾、模糊不清、有争议的内容,应当重点询问。

此外,《规程》还对庭上的举证、讯问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六项内容要重点审查

《规程》明确,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六项内容:

——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抗诉、上诉意见与第一审判决存在哪些分歧,抗诉、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

——抗诉、上诉中是否提出或者第一审判决后是否出现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

——侦查、审查起诉和第一审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判决。

四类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加强指导

《规程》还规定,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死刑案件工作的具体指导,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起诉、出席第一审、第二审法庭工作的指导;对于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遇到外界干扰的,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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