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时间:2019-10-0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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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国情社情民情复杂,该如何治理?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道现实考题。

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56年前诞生了大名鼎鼎的“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学习发扬“枫桥经验”,助力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

“曾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小陈、小闫,勇敢地与伤害无辜老人的犯罪分子搏斗,2018年11月被授予‘见义勇为’奖。”今年5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缩影。

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一直与法治发展进程密切联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所说:“法治应当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目标,即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人民生活幸福。”

社会治理的理念、方式、能力变迁,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息息相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使我国社会治理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代替了原来的“社会管理”。

由“管理”到“治理”仅一字之变,却体现了治国理政理念的与时俱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理念一新天地宽。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之举不胜枚举。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变成了“扫黑除恶”。同样是一字之变,却反映出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对黑恶问题的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深挖彻查”“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今年以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分赴各地,既“攻坚克难”,也“查漏补缺”,扫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检察机关充分贡献司法智慧,发挥检察担当。

落实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效办理群众信访,检察机关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全国人民作出庄重承诺。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呵护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这是最高检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这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也是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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