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结合教育整顿做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1-08-22  作者:曹颖频 詹成刚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让受过伤害的群众安心暖心

四川宜宾:结合教育整顿做好扫黑除恶“后半篇文章”

“扫黑除恶让我的生活回归安宁,检察机关的关爱又让我重获生活信心。”日前,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饶拾元、饶孟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下称“2·12”涉黑案件)被害人陈先强(化名)领到救助金后激动地说。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宜宾市检察院为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在立足检察职能对涉黑恶犯罪进行全链条精准打击的同时,制定方案开展对涉黑恶案件被害单位(个人)救助活动,建立起“司法救助+司法扶持+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综合司法关爱体系,帮助被害人及时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陈先强就是第一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涉黑案件被害人之一。

司法救助:让被害群众重燃生活希望

“被黑恶势力伤害后,多数被害人都不敢提赔偿的事情,现在相关涉黑恶犯罪人员被判刑坐牢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从司法关怀的角度帮一把。”

在宜宾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门搞整改”座谈会上,一位律师代表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随后,宜宾市检察院迅速回应,安排专人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黑恶案件被害人情况逐案摸底、走访调研,制作被害人情况统计表。该表详细列举了涉黑恶案件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侵害的情况以及所急需的救助帮扶。

在此基础上,该院又制定方案加大对涉黑恶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方案明确,对于在涉黑恶案件中受到犯罪侵害,造成本人生活困难的;急需救治,本人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受到侵害致死无法获得赔偿,造成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畴。

为确保渠道畅通,宜宾市两级检察院还开通“线上+线下”申请救助绿色通道,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横向联动机制,确保救助公平、透明、合理。

经多方位、全覆盖排查,该市检察机关共核查认定被害人18件111人,按照“一案一策”“一人一卷”“一案一专班”的方式建立台账,积极稳妥开展关怀救助。截至目前,两级检察院已救助涉黑恶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38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7.6万元。

司法扶持: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

在办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2·12”涉黑案时,检察机关发现,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珙县的矿山、水泥、烟花爆竹等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以该案为样本,宜宾市检察院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涉黑恶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发现涉黑恶案件大多涉及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不少企业深受其害。

经深入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宜宾市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涉黑恶案件被害企业专项司法扶持推进方案。方案明确,在遵循自愿、宽进、依法、有限的原则下,检察机关将对涉黑恶案件被害民营企业家以及控告人、证人、举报人所在企业等“六大对象”进行司法扶持。

随后,该院依托民营经济检察服务中心,建立了“涉黑恶案件被害单位(个人)服务保障平台”,通过到被害企业实地走访问需求,“定制”扶持政策,并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的司法服务。目前,两级检察院已在涉黑恶案件被害企业设立驻企联系点11个,签订《专项司法扶持协议书》11份,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274条。同时,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对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12条,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防止被转移隐匿,督促退赃退赔,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

司法保护:打消群众思想顾虑

“检察官,其实我的房子不是卖给他们的,是他们逼着我签订了虚假买卖合同,然后通过虚假诉讼把房子司法拍卖了。”在办案人员审查廖昭彬、魏小红等人涉黑案时,被害人刚开始不愿意配合,但经过宣讲党中央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政策精神,打消其思想顾虑后,他们提供了这一新情况。

“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有的被害人或重要证人担心被打击报复,接受询问时不愿意透露实情,给司法调查取证带来很多困难。此外,一些已判决的涉黑恶案件,刑罚较轻的罪犯将陆续刑满释放,被害人、举报人、证人担心被报复,如何加强对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也是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必须面临的问题。”宜宾市检察院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宜宾市检察院制定方案加大对涉黑恶案件被害单位(个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建立起涉黑恶案件被害人、举报人、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诉讼权“五项保护”机制。

方案明确,对涉黑恶案件被害单位(个人)不愿透露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建议公安机关或法院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等方式予以保护;在公开涉黑恶案件法律文书时,注意对涉黑恶案件被害单位(个人)的隐名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权利义务告知、适用“禁止令”、纠正违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6项措施”,对相关人员加强实质性保护。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也同步加强对被害人近亲属、共同居住人、举报人、证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保密工作,形成了司法保护合力。

(本报记者曹颖频 通讯员詹成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