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有什么要求?怎么落实?
时间:2021-08-12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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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对"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有什么要求?怎么落实?

答:《意见》第13条,专门部署“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最高检党组强调,落实这些要求,要更加自觉把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原则,展现最大诚意,穷尽有效努力。比如,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无故不整改不回复的,要刨根问底;同级检察院解决不了,上级院就接续监督。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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