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突出问题,确保防疫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序开展

发布时间:2021年8月8日

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现予以发布。

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括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之所以选择这样5起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疫情发生后,出于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每周一批发布的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以及陆续发布的4批专题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此次跟踪回顾的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对所涉违法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何跟踪发布该批典型案例?苗生明表示,目前疫情已经波及17省份,发生多地区扩散。在当前严峻的防控疫情形势下,依然还有少数人明知政府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应当在以往发布案例的基础上,从严追诉。在此期间,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期我国多地发生了行为人不听建议和劝告,执意违反政府有关机关对于防疫禁令和公告,导致病毒传播、多人感染的情况,给疫情防控造成较大阻碍。该批典型案例对违反关于不得人员聚集、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要求的主要情形均有涉及。此外,对于多地出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等类案的办理,案例也有较强的指导性。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8月8日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在此期间,为了维护和保障疫情防控秩序,依法惩治涉疫刑事犯罪,确保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14批74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地引导了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了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收到了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效果。为体现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这些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了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有的处于侦查阶段,有的是在批准逮捕以后,有的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大多属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未决案件。这些典型案例发布后,法院已经陆续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认定,对所涉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一致的。

今年7月以来,全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已经波及17个省份,并在多地区扩散,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比如江苏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至扬州,未按要求向扬州有关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再比如有人冒充媒体发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等。这些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依法战疫,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破坏防疫违法犯罪,最高检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典型案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现予以发布。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从武汉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咳嗽症状加剧,1月18日6时许,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邀请村医每日早晨到家中为输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时左右,刘某某出现咳嗽、胸闷症状,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刘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邢台市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原工作单位及内丘县村镇等有关部门正在摸排调查的情况而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负责本村从湖北、武汉疫区返乡的人员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通过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辉,让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辉系内丘县某村村主任,根据县、镇政府等部门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梁某某家片区是否有从疫区武汉返乡的排查职责。任某辉在明知梁某某及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及家人从武汉疫区返乡的事实,同时授意梁某某将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截至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及内丘县三地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某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2月6日,梁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任某辉作为刘某某的间接接触者,二人被隔离观察。

2月7日因涉嫌犯罪,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任某辉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继续对二人采取隔离措施;2月15日,对任某军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2月27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6月30日任某辉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尹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2月8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凤、韦某光、韦某旭、韦某宜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娇、韦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自武汉返回,且与密切接触的妻子张某某已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被封闭,因张某某回老家参加母葬礼,该村也于同日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被告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果十分严重。

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被告人韦某某于2月17日被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兴宾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兴宾公安分局同日决定对取保候审。2月24日,兴宾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9日,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韦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5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韦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四: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3社参加聚餐,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儿子开车送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2、3、4社三个社区被封闭。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3月24日该案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提起公诉。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维护疫情防控法治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年8月8日

2020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在此期间,最高检连续发布14批74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暴力伤医、妨害公务、涉疫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类型。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地引导了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收到了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效果。2021年7月以来,由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迅速暴发,并先后波及17个省份。目前,疫情传播叠加暑期出行高峰,疫情扩散风险加大,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相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这些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现象,最高检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现予以发布。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这批典型案例不同于以往的典型案例,是对2020年以来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跟踪和回顾,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为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提供检察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最高检深入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注重以案释法,仅疫情暴发的最初不到三个月,就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之后,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陆续发布了4批专题典型案例。出于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这些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有的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是在批准逮捕以后,还有的处于侦查阶段,大多属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未决案件。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引导了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通过案件办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指导了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规范了司法行为,保证了案件办理效果,实现了依法防疫的初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督促了各级检察机关将党中央和最高检的各项部署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这些典型案例法院已经陆续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对所涉违法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是一致的。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多个国家陆续出现疫情高峰。在此影响下,今年7月份以来,我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此次传播的病毒主要是德尔塔变异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体内复制快、转阴时间长等特点。目前疫情已经波及17个省份,发生多地区扩散,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加上当前正值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增多,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防控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为严防疫情扩散,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针对疫情新特点、新形势,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期新闻媒体不断报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情况,比如江苏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至扬州,未按要求向扬州有关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再比如有人冒充媒体发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等。这些行为,与疫情暴发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性质完全相同。但需要强调的是,自去年以来不断发布典型案例、依法惩治破坏防疫秩序犯罪的情况下,依然还有少数人明知政府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我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应当在以往发布的案例的基础上,从严追诉。我们在此时,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并在充实了判决结果后再次发布,也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问题二:此次发布的这5起案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案件?

答:此次跟踪回顾的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所以选择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一是违反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尤此次疫情暴发时期为暑期,人员流动增强、人员聚集多发。针对此次疫情迅速暴发、传播的情况,有关地区提升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二中,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的情况下,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案例三中,韦某某在要求居家隔离后,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二是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由于德尔塔病毒传染性和传播力强,传播速度更快,要求各地的流入人员排查行动要抢分夺秒地迅速开展,要和病毒传播赛跑,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江苏毛某宁在社区人员对进行流调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扩散,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和影响。此次回顾的典型案例中,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均存在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的情况,甚至负有返乡人员摸排职责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与返乡人员串通后,隐瞒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能及时确认,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疫情期间,人民群众对疫情信息十分关注,反映强烈。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此次德尔塔毒株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病毒,属变异病毒,人们对了解较少,且此次疫情暴发突然,传播迅猛,对人们的心理造成较大冲击。然而,少数人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例五中,赵某某本系无业人员,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以身着私自购置警服的照片为微信头像,以交警为微信昵称,发布公交停运、高速封闭、全城封路等虚假信息,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要坚决予以打击。

问题三: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近期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问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了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秩序,对违反与破坏防疫措施、危害疫情防控安全的行为,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法规与刑法一体担负起法律的规制功能。去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刑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吸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积累的成果,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该条第四项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第五项将此前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述修改增加、完善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严密了法网,使得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

问题四:当前,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正处于防控扩散传播的关键期。在您看来,如何更好地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将疫情防控重点再加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挑战?

答:此次疫情不同以往,主要是由德尔塔变异株输入引发,病毒载量高、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加上暑期旅游度假人员流动量大、人员聚集性强,短期内仍然存在向他地区扩散的风险。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严格的防控措施,各地也提高了防控等级。为了迅速阻断疫情传播、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坚决杜绝懈怠心理,增强遵法守规的自觉。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性成果、疫情防控常态化之后,部分群众难免产生懈怠心理。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常态化”不等于“正常化”,“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在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要始终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切不可产生忽视、懈怠的心理,要积配合防疫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同时,也要坚定信心,通过权威媒体关注疫情发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是要严格遵守各地疫情管控措施。在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升级之后,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特别是要自觉主动上报旅居信息,积配合出行和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员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疫情防控措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确保疫情防控跑在病毒传播前面,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贡献。

三是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做到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两手抓、两不误”。要抓住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行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罪;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开展法治宣传,发挥预防作用;要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检察力量促依法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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