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 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9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防疫、办案两不误”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案件管理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方法,同步抓紧抓好疫情防控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受理流转、流程监控、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事)例,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为未来疫后案管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益探索。现从中优选5个典型案(事)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高效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同时要求武汉市各级检察院在内的所有干部下沉到村(社区)一线,参与疫情防控。3月26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送案人员电话,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将移送审查逮捕。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童某某违反疫情期间管控规定,翻越隔离挡板外出后返回时,拒不配合下沉社区防疫人员查验身份等工作,并持刀威胁、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致两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3月正是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社区防控成败事关大局。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以“疫”为令,闻令而动,既抓抗疫防疫不放松,又确保案件管理不断档。为确保该案依法从快办理,该院案管部门迅速反应,积极协调,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干警负责受案流转,并指定资深检察官负责办理该案,当日下午该案即分案流转到承办检察官手中,切实做到了高检院要求的“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的“三个当日”和强化与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实现案件流转“一步到位”的要求。3月28日,该院对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12日,江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常规,建立案件流转快速通道。为保证涉疫案件顺利办理,及时破除特殊时期案件流转过程可能存在的梗阻,由检察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部署。积极落实最高检关于疫情期间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采取提前电话预约、专人专岗负责、错时受理的方式流转案件。针对全员下沉社区的现实状况,迅速整合业务部门、法警等力量向案管集中,打通案管与业务部门、法警队之间的部门壁垒,由案管直接对接办案环节,统一调配法警力量,通过电话沟通、系统查询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移送信息,优化送案方式,确保案件流转高效。

二是发挥优势,为涉疫案件提供精准服务。针对疫情期间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到场难”的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及时与司法局职能部门对接,协助解决值班律师交通不便的困难,确保其能够及时到场履职,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针对看守所封闭管理“提审难”的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受案时同步与监管场所取得联系,落实疫情期间管理要求,及时确定视频提审方式,协助检察官完成远程讯问工作。实行全跟踪流程监控,疫情期间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流程监控,每日向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清单,将涉疫案件列为重点,实时跟踪案卡填录、流程规范等,为疫情期间办案提供个性化服务和规范性保障。

三是严防死守,确保办案工作绝对安全。实行非接触式移送案件,受案后第一时间制作电子卷宗,确保检察官通过办案系统即可清晰查看全部案卷,减少实物传递导致安全隐患。做好人员管控,每日为收送案和办案人员配备口罩、手套、便携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对外来送案人员在进入机关大院和案管大厅时严格执行“双测温”和扫码登记制度,充分保障人员安全。严格场所防控,对往来案卷材料和光盘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对案管大厅和办案场所进行两次全面消杀,打好疫情防控“阵地战”,确保案件流转无隐患。

三、典型意义

社区是抗击疫情的前沿阵地,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的行为,不仅对防疫人员造成了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挑战。童某某案件的依法从快办理,有力震慑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尤其是在早期重要疫情区湖北武汉,在全员下沉社区的前提下,基层检察机关坚持抗疫、办案两不误,案管部门积极发挥枢纽作用,主动作为,实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确保涉疫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凸显了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责任担当。江岸区检察院集中人力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等做法也对非常态下优化案件流转保障提供了借鉴,环环相扣的防控措施为疫情期间确保办案安全提供重要借鉴。

案例二:黑龙江、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跨省出行、交通、住宿等方面保持严格管控力度。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办理的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即将到期,却因疫情影响无法阅卷,导致辩护意见难以形成。张律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寻求异地阅卷帮助,该院受理张律师申请后,按照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要求,第一时间通过省院协调沟通,及时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对接,以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向律师介绍了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举措,确定由哈尔滨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对律师申请材料代行审核,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案管部门进行远程确认后,利用检察内网传输电子卷宗,由哈尔滨市检察院将电子卷宗加密刻录的光盘移交给张律师。

二、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律师申请事项快速办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律师异地阅卷处理机制,基层院接到律师省内异地阅卷申请,同步上报市分院和省院;市分院接到此类申请,同步通知基层院并上报省院;省院接到此类申请,同步通知市分院和基层院,从而将逐级解决问题变为联动解决问题,提高了律师异地阅卷效率。结合疫情期间律师申请阅卷的不同情况,及时制定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明确了律师省内异地阅卷和跨省异地阅卷工作程序。

二是加强对下指导,统筹疫情期间律师接待工作。建立接待律师工作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律师接待工作情况向上级院报告,确保上级院能够全面掌握下级院律师接待工作动态,应对律师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及时对开展律师接待工作进行针对性指导。明确律师接待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接待律师工作“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四零”服务要求,对工作懈怠、服务质效不高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是用心用情服务,着力提高律师满意度。越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越要将服务律师与服务办案同等对待,实现律师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紧密衔接,有效服务律师工作需求。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全方位掌控疫情期间律师申请办理情况,提出律师申请事项必须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处理、百分之百答复的工作要求。同时狠抓案管部门作风建设,畅通律师反馈意见渠道,协调解决律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三、典型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发挥着检察工作的“窗口”示范作用,需要全体案管工作人员时刻牢记案管工作无小事,做好律师接待工作,更是案管部门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最直接体现。面对疫情期间常规开展工作方式难以为继、与外省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不便等实际问题,黑龙江、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接力推进,案管部门切实发挥衔接各方、统筹协调的枢纽作用,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案件的顺利办理。案管部门在特殊时期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使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成为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的重要载体,更加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案例三: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研发推行全市一体化律师自助阅卷平台,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有效解决疫情防控形势下律师异地阅卷难问题,实现了保障阅卷办案和疫情防控“两不误、两提升”。4月3日,滨州市无棣县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了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路途相距近200公里,办案时间紧迫,且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阅卷成为最大难题。在得知可以通过律师自助阅卷平台异地阅卷后,完成网上身份核验的张律师随即前往离家最近的无棣县检察院自助平台进行阅卷,不到几分钟的时间便完成了卷宗光盘刻录,拿到了该案的电子卷宗光盘。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律师自助阅卷率达到95%,赢得广大律师欢迎和好评。

二、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信息化平台助力疫情期间阅卷办案“零接触”。滨州市检察院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律师异地阅卷新需求,通过研发信息化平台保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电子卷宗全市通取。律师通过网上注册、微信预约、后台审核等程序后,即可随时到临近检察院实现自助阅卷,改变了现场文书申请、面对面身份鉴别、交接光盘的传统阅卷模式,全程避免了人员接触,真正实现了无接触自助服务。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平台运行规范安全有序。为保证平台的长期有序运行,滨州市检察院制定了《律师自助阅卷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并公布,对平台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助平台对律师身份信息严格审核,输入信息后通过人脸识别自动进行身份验证,并自动对电子卷宗加水印、密码,保证卷宗信息安全。还在自助阅卷室配备完善的门禁系统和监控设施,在防疫的同时确保阅卷场所及案件信息安全。

三是全时段保障阅卷办案,打造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新品牌。滨州市检察院在院门外建立24小时开放的专门阅卷场所,配置自助阅卷终端一体机,悬挂平台使用指南和操作指引,配备桌椅、饮水机、雨伞等便民设施,律师可以就近选择终端平台实现24小时自助下载卷宗、刻录光盘,突破时间、地域限制,并可在全市范围随时异地阅卷。此外,平台还可自动向律师推送案件新进展信息,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在每个办案环节的诉讼权益。

三、典型意义

律师异地执业的情况普遍存在,传统的阅卷模式需要大量的交通、人力成本,且需要繁琐的手续,受到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多种限制,特别是疫情防控新形势下,更加方便快捷的自助阅卷模式成为保障律师权益的新思路、新举措。滨州市检察院律师自助阅卷平台的上线运行和律师24小时自助阅卷室的建设,是落实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列部署要求、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心系法治、主动担当的生动体现,也是提升案管工作科学化水平、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安徽省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上下联动保障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适用

一、基本情况

今年2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傅某某等人涉嫌贪污案、雷某伪造金融票证案等4件案件,共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6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办案检察官认为这6名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检察官、律师无法进入的情况下,铜陵市、铜官区两级检察院案管部门上下联动,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完成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和律师“在同一视频下”分别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和会见工作,实现了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远程视频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保证了上述4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全力保障。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原有的检察官提讯、律师会见等模式无法继续,安徽省铜陵市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等技术手段全力保障认罪认罚案件顺利办理,保证办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

二是部门联动,精心筹划。铜陵市检察院案管部门严格按照远程提讯的规范要求,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预约时间,要求铜官区检察院向看守所提供提讯证、办案人员工作证复印件等提讯的文书和证件,建议律师及时提供执业证、委托书、公函等用于会见、见证资料,保证提审、会见程序合法规范。另一方面协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对端口设备进行调试、对接,安排司法警察进行远程传递,做好提讯、会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规范操作,顺利实施。在铜陵市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远程提讯室内,借助远程提讯设备,实现了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提讯、律师会见、见证工作。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办案检察官分别向6名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律师就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分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意见,6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通过远程打印系统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整个过程图像清晰、音质流畅、交流顺畅。

三、典型意义

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大课题。为克服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对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影响,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立足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加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加大科技供给,充分运用远程提讯技术手段,把检察机关办案功能区的服务功能向外拓展,打破了“同时在场”的时空阻隔,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战“疫”、规范执法的责任担当,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了案管智慧和力量。

案例五:海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重点开展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加强案件流程监控

一、基本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为此海南省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重点加强了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在进行“三书”(即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比对时,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发现某市中级法院4月29日作出的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书存在文字错漏、情节认定错误等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发现以上问题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示其监督法院纠正。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案管部门意见,经监督,某市中级法院已经以裁定书的形式补正了上述错误。

二、主要做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和省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案管工作的部署,坚持疫情防控与案件管理并重,采取期限预警、文书审核、“三书”比对等措施,强化法律文书监管,确保疫情期间监督履职不断档、检察服务不掉线、案件质量不打折。

一是用足用好智慧案管“三书”比对软件。智慧案管“三书”比对软件是海南省检察院为提高案件质量、提高监管效率在全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部署的软件。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智慧案管,采取单人初次比对、双人互相比对、每月定期比对等措施,对每一件案件的“三书”进行反复对照,从中发现瑕疵、错误,精准对照法律规定,提醒、提示承办案件检察官进行纠正。

二是以求极致的态度做好法律文书监管。对于涉疫案件,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在一名专职流程监管员的基础上,增设兼职监管员1名,要求高效、精准做好涉疫案件每一份法律文书的监管工作,从文字表述到情节认定,从排版格式到法律适用,逐一审核、逐条对照,下足功夫,用足心思,保证文书质量,提高司法权威。

三是沟通协调跟踪督办。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流程监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反复沟通。对文字表述不当的,通过诵读、复读的方式,推敲最准确的表述方式;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通过对照法律条文规定、司法解释精神等,确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刑相适。对法院裁判存在错漏的,提醒检察官监督审判机关纠正,并跟踪督办结果。

四是注重学习提高监管能力。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坚持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立足之基,开展了对张军检察长办理涉疫案件讲话、涉疫典型案例、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等内容的学习,并组织研讨交流,全体人员围绕学习谈心得谈体会,结合案管业务谈设想谈措施,全方位提升流程监管能力。

三、典型意义

每一起案件都会产生数量不同的法律文书,有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做到精准监督、高质量监督相当不易。抠字眼、看标点、抠条文,不仅体现了流程监管人员的态度和精神,更彰显了案管工作的自身价值,体现出案管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独特作用。涉疫情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对涉疫情犯罪案件更需要把好“入口”“出口”关,保证案件高质量办理。海南省某市检察院案管部门高度关注涉疫案件办理情况,聚焦法律文书质量,充分运用智慧案管,以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比对为重点,以求极致的态度察微析疑,切实抓好案件流程监管,努力打造权威高效的“检察产品”,为精准高效地打击涉疫情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发布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事)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9日

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事)例》,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6624人,受理审查起诉8991人,在这些案件顺利办理的背后,案件管理部门发挥了哪些作用呢?

董桂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以来,全体检察人员讲政治,顾大局,日以继夜,精益求精,办理了数千起涉疫案件。在这些涉疫案件顺利办理的背后,也有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人”的默默付出和辛勤忙碌的身影。他们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一是坚持防疫与案件管理业务相结合,以最快效率和最高质量受理流转案件,各地案管部门对于涉疫情案件全力落实“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的“三个当日”要求,通过与各办案机关和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了案件流转的“一步到位”,为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的后续依法从快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实际,大胆创新,以最优服务保障律师权益不受阻,通过远程会见、异地阅卷、自助无接触服务平台、智慧案管等最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枢纽作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助力业务部门各项办案工作顺利高效开展。三是坚持注重效率与注重质量相结合,加强对案件办理的全流程、动态、实时监管,形成合力,共同打造高质量的“检察产品”,为精准、高效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记者:那么现在发布案件管理业务典型案(事)例,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董桂文:半年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以及最高检党组防疫、办案两不误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案件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方法,在案件受理流转、流程监控、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有效地保障了各地涉疫案件的顺利办理,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将这些有益的成果和做法,编辑成典型案(事)例发布是必要的。首先,发布典型案(事)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当前案件管理工作必须解决好的重要课题。此次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事)例正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新探索的阶段性经验总结,是全体“案管人”的智慧结晶,对目前疫情常态化防控长期持续的形势下服务保障好办案工作会发挥有效指导作用。其次,这些典型案(事)例本身也代表了未来案件管理工作方式的发展趋势,必将对疫情过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无接触自助服务、远程视频和无纸化办公、智慧案管等工作新目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在您看来,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事)例,具体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呢?

董桂文:我们在前期掌握各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从各省级院案件管理部门选送的100多件典型案(事)例中,重点围绕案件受理流转、流程监控、律师异地阅卷、律师远程会见等精选出12件作为典型案(事)例在检察系统内发布,以供各级检察机关借鉴。今天公开发布的5篇就是从这12篇中再次优选的。这5篇案(事)例分别有以下特点:一是确保案件受理流转“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流转工作受到极大影响,最高检案管办要求各地案管部门对于涉疫情案件要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强化与各办案机关和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案件流转“一步到位”,展现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责任担当。二是实现疫情期间律师跨省跨区域异地阅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受疫情影响,律师到外地阅卷工作受到了很大阻碍,尤其是跨省出行更是受到严格管控。最高检案管办要求在特殊时期创新工作方式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正常行使。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机要、专网、异地自助阅卷等方式实现律师跨省跨市跨区阅卷,既降低了人力成本,也减少了疫情感染风险,实现特殊时期为律师执业提供细致周到的“一站式”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疫情期间共规范、高效地完成异地阅卷服务共计6500余人次。三是着力打造24小时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通过智慧检务和智慧案管确保律师履职不断档。疫情期间,为降低疫情感染风险,同时给律师阅卷工作提供最大便利,最高检案管办要求各地积极探索提供无接触式阅卷服务,保证防疫、办案两不误。地方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充分利用智慧检务平台和智慧案管建设成果,探索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主阅卷室,使律师阅卷不再受时间、地域限制,促进了检律互动“云接力”。四是主动组织远程会见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原则上只进不出,始终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会见难”成为律师面临的最大困扰,案管部门主动发挥枢纽作用,积极协助远程视频保障律师会见权,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为律师会见搭建“云通道”,为业务部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五是从严开展涉疫情犯罪案件的文书监管和流程监控。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快速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要求案管部门更要把好“入口”“出口”关,通过对涉疫情案件进行全流程、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记者:这些典型案(事)例发布后,在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方面,我们案件管理部门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吗?

董桂文: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将这些典型案(事)例用好用实,充分发挥好这些典型案(事)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及时下发,指导工作。我们拟尽快将这些典型案(事)例发到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各地认真学习,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推动案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积极宣传,扩大影响。积极借助媒体传播力广、关注度高的宣传优势,通过检察日报、新媒体、“两微一端”等渠道,加大对典型案(事)例的宣传报道,通过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事)例,讲好案管好故事,传递案管正能量。三是加强培训,突出实效。在案管主任培训班和检察官学院举办的相关案管工作培训班上,创新案例教学方式,把案管业务典型案(事)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培训效果,真正发挥出典型案(事)例对工作的指导、推动作用。四是持续用力,形成机制。我们将以此次工作为契机,探索创新典型案(事)例总结、报送、选编、宣传等工作方式,形成案件管理典型案(事)例编制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注重发现、总结、报送典型案(事)例,努力通过编制典型案(事)例,凝聚案管新力量,推动案管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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