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切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813件3243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2%。通过办案追缴欠薪约1.68亿元。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2021年以来,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岁末年初各类项目、工程资金相继进入结算期,叠加疫情冲击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高发。加之拖欠工资具有一定隐蔽性,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仍面临困难。如果得不到及时监管、妥善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作用,为根治欠薪问题提供司法保障。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16件732人,提起公诉1256件1382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维权与护企并重。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量案件整体情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对积极悔改、尽力补救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提出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2021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893件953人,同比分别上升55.3%和50.8%,不起诉1031件1244人,同比分别上升4.1%和5.3%。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帮扶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以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期,最高检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的5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刘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刘某某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承接四川省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8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因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5.4万元,以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了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依法抗诉。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工程中欠薪1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遗漏了“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议焦点,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人社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册地,对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指令书》的现场进行复勘并制作光盘固定证据。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但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该二字。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充分说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审庭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了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围绕盐边县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达了《指令书》,以及留置的《指令书》上是否遗漏“支付”二字等争议焦点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出示的证人证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进一步阐释,《指令书》下达前,盐边县人社局已向刘某某告知其欠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员工进行调解,且在《指令书》中载明了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客观事实,故尽管盐边县人社局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指令书》中遗漏了“支付”二字,但实质上应当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履行完责令支付职责。
【典型意义】
1.依法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中检察机关既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2.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检察机关一方面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请证人出席二审庭审作证、开展交叉询问、出示新证据、加强释法说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监督立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晋江市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乡镇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安抚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125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余某安认罪服判,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1.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监督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打击与追讨并重,积极回应工人追回欠薪的诉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与此同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三: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上述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88753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本案中有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2.确保工资顺利发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梁某某筹措资金将超龄劳动者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确保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规范发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梁某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研究论证用工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涉案材料,对相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局限于责令认定的金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移送并综合审查认定。
2.强化行刑衔接,助力保障劳有所得。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多,讨薪困难,劳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持续跟踪欠薪发放情况,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郭某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郭某姣于2019年6月至10月经营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期间,拖欠朱某某等9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郭某姣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后该局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郭某姣则以电话停机、门店关门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20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22日郭某姣被抓获,7月29日被取保候审。郭某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9名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2021年10月11日对郭某姣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察案件背景情况,为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北京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创业,服务本地的“菜篮子”工程,后因线上购物冲击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不善。郭某姣因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原因,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主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为后续促成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2.细致教育引导,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郭某姣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其继续足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意愿不高。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部分员工表达了希望能支付全部工资的愿望。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教育引导,促使郭某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以兼职及从亲友处筹集所得资金足额支付了9名员工剩余劳动报酬。
3.公开听证,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本案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典型意义】
落实慎诉政策,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困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中的作用。对于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经营者,若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发挥相对不起诉的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案例五: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从安徽省马鞍山Y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5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华以Y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1.43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晋某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Y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公司将所欠的208.92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名农民工多次向晋某华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晋某华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年9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2日将晋某华抓获归案。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2月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专项行动,主动发现线索。2020年9月,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通过主动走访司法行政、人社、信访等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等材料,并通过询问农民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晋某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加强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维权。为防止晋某华将法院执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向晋某华支付执行款,待查清事实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8名农民工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促进认罪认罚,有效化解矛盾。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晋某华释法说理,告知主动偿还欠薪可获得从轻处罚,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最终促成晋某华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主动将161.43万元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50名农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丰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案件,针对该领域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住建局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7份关于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开展专项行动,摸排发现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活动中,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诉34件,帮助75名劳动者成功讨薪188万余元。
2.刑民协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检察机关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协同发力。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抓获藏匿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配合追讨欠薪。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成欠薪调解支付,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