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2-08-2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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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类案监督 大数据检索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个案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程序不畅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刑事案件数据与行政机关执法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吊销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驾驶证的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创建并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

【线索发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领域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情况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确定某区检察院为先行先试单位。2022年年初,某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存在对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吊销驾驶证的情形。通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近两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案件列表导出给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通过与其行政执法平台数据进行一一碰撞比对,最终反馈给检察机关驾驶证吊销情况排查数据,行政检察部门据此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发现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由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401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362件,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37件,1件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1件由移送单位撤回。上述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中,有4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至今仍没有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名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在其有罪判决生效后分别经过242日、160日后才被吊销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与第一百零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改进交通安全领域相关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某区检察院向交警队提出检察建议。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起诉书、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法院);2.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中国政府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3.行政执法数据(来源于两法衔接平台、某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签的工作文件)。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调取近两年来某市检察机关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数据,提取犯罪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判决生效日期等数据要素;第二步:调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数据,提取当事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日期、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数据要素;第三步:通过分析比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行政处罚案件中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是否匹配,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日期与行政处罚执行日期的时间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研判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第四步:将所有碰撞结果整合推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针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某一类案件或某一具体罪名,判断是否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时间。通过查询该类刑事案件数据和汇总行政执法案件数据,将两个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一是行政执法决定未实际执行。若发现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不存在,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未执行”,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处罚未执行表;二是行政执法决定未准确执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但行政执法案件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与要求不相符,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未执行”,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行政处罚未执行表;三是行政执法决定超期执行。若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且已经作出具体准确的行政处罚内容,但行政执法案件执行时间超出规定期限,则返回“行政执法案件执行超期”,推送该条刑事案件的信息到超时比对情况表。

【类案监督】

以某区检察院开展的监督工作为基础,某市检察院通过对本市交通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因此,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开展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通过创建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搜集、排查线索,针对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立案53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某市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处罚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等,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情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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