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法恢复执行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2-08-2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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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 大数据检索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开展类案监督,通过数据组合、碰撞,精准挖掘出一批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的案件,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及时恢复执行,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消除执行工作盲点。

【线索发现】

2019年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在被执行人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上有大量流水、余额且公司正常纳税、经营的情况下,县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多年来仍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资金充沛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恢复执行,致使行政罚款迟迟未得到执行。经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

【数据赋能】

(一)数据收集 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据(来源于县法院);2.行政案件准予执行裁定书(来源于浙江法院裁判文书网);3.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来源于县法院);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来源于县法院);5.被执行人的国内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来源于浙江省检察院协查机制);6.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来源于某市检察院大数据查询分析系统);7.工商登记信息(来源于行政机关)。

(二)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调取近10年来县法院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筛选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名单;第二步:调取名单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记录及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第三步:通过分析资金流水、名下房产和车辆信息,研判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罚款能力;第四步:调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裁定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涉案准予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材料;第五步:综合财产和案件材料分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有无存在违法情形;第六步:对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建议县法院恢复执行。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 某县检察院通过对比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做进一步筛查、核实工作,以期能够精准切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是针对房产信息,核实相关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二是针对车辆信息,核实案涉车辆的品牌、车型、年限、是否被强制报废等信息,估算车辆现有残值,结合案涉标的的金额以判断案涉车辆是否具有执行价值;三是针对银行账户信息,主要核实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目前账户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余额等相关情况;四是针对非法人组织,进一步核实案涉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性质。将被执行人系非法人组织的案件进行汇总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案涉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性质。对经查询后确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进一步核实其经营者的财产状况,并建议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追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某县检察院最终审查发现,该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5年内,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未恢复执行程序;三是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号和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未将该字号所有人纳为被执行人,便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类案监督】

(一)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经对相关数据分析发现,某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50起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县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某县检察院就上述案件向县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执行。县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对50起案件均恢复执行,经统计,已经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

(二)联合县法院开展专项行动 某县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与县法院联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未执结案件集中清查工作专项行动,县法院梳理出2010年1月1日之后辖区内已经判决生效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行政案件,针对明显具有履行能力的,县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三)建立执行监督机制 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为契机,某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签发《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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