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赋能监督促进治理
时间:2022-07-21  作者:张晓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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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在于统筹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培育数字能力和方法,构建检察数字治理机制体系,通过检察大数据能动运用打开价值创造新空间,努力实现由“事倍功半”“人海战术”转向“事半功倍”“蓝海赋能”,由粗放型“人力驱动”向集约型“数据驱动”跃变,确保社会正义特别是百姓关注的实质正义“看得见”而且“不迟到”。

信息化时代,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船”与“桥”,事关党的检察事业长远发展。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在此,以近年浙江省域数字检察实践探索为样本,探讨数字检察的概念和加快数字检察建设应秉持的理念。

数字检察概念:以类案法律监督为语境

概念是问题讨论的基础与前提。当前,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已由以往的展示为主进入真正的场景应用,亟待进一步明确数字检察这一特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笔者认为,数字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一种工作理念、工作样态、工作模式,理应在“检察大数据运用”或“技术赋能法律监督”框架内与时俱进,禀赋更具实质性、指导性、前瞻性的内涵。具体而言,数字检察,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数字赋能深化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共享、线索归集、类案办理,能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监督思维、理念、程序、效应的集成、跨越、引领、再造、重塑性变革。其基本特征包括三方面:第一,从理念思维看,表现为从传统的相对被动、消极的监督观,转向更积极、能动的法律监督观,与现代信息技术飞跃发展相结合,借助检察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形成以现代性、开放性为标志的融合思维、对向思维。第二,从规模样态看,以多元协作为实践追求,对打通数据壁垒、信息孤岛提出深化需要,从个案监督转化为类案监督。数字检察中的案件形态,应具有量化的规格标准,并非单一案件而是类案。简要来说,就是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开发应用性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并交办监督,再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提出对应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第三,从实践效果看,具有“监督促进治理”的整治效能。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办案,有别于一般的法律监督案件之基本特征,除了必须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外,另一个实质要件在于运用大数据办案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介入社会治理。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为抓手,深化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多方协调互动、优势互补、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监督体系。

数字检察理念:以数智赋能法治为枢纽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加之大数据先天禀赋技术与制度、介质与场域纵横交织特质,内在决定了新时代数字检察必然带有数智赋能法治、监督促进治理的特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需秉持以下理念:

发展与安全相平衡理念。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守住安全底线,数字检察的着眼点是数字赋能,底线是数字安全,尤需防范化解数据被篡改、盗用、滥用的风险。《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为此,应动态平衡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数据流动安全管理机制,夯实执法司法制度化信任基础。2021年底,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托检校合作机制,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家团队指导下,创设“区块链技术检察应用研究中心”,探索运用集现代密码学、去中心化、点对点传输等优势于一体的区块链技术,为提档升级后的“行刑衔接案件闭环管理”应用构筑防火墙。

办案与监督相结合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数字检察领域的关联思维及其能动运用,不仅把“四大检察”一体贯通、“四级检察”有序连接,也为深化办案与监督融合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某种意义上看,办案与监督相结合,既是数字检察的重要方法论,也是其强大生命力之所系。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理念。人工智能时代,法治如何经由算法实现正义,是执法司法无可回避的技术难题和法律命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监督办案就好像农耕,不掌握春种夏锄秋收传统知识、基本农技不行,但信息化时代,必须用科技、大数据手段提升质效,才可能提高‘产能’!”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在于统筹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培育数字能力和方法,构建检察数字治理机制体系,通过检察大数据能动运用打开价值创造新空间,努力实现由“事倍功半”“人海战术”转向“事半功倍”“蓝海赋能”,由粗放型“人力驱动”向集约型“数据驱动”跃变,确保社会正义特别是百姓关注的实质正义“看得见”而且“不迟到”。

规范与治理相促进理念。数字检察带来的深刻变革,不仅体现在法律监督体系、监督能力的重塑性变革上,更为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深化监督功能价值、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将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作成优化“中国之治”国家社会治理的“巧智慧”和“大手笔”。

制度与文化相融通理念。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法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例如,浙江数字检察是在省委统一领导下,高效协同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建设的产物。只有高度重视以文化人,涵养以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注重细节为基本内涵的数据文化,方有助于破解重定性轻定量、重观点轻数据等传统观念瓶颈,把检察司法人文关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看似冰冷的技术理性、专业认知,为数字检察制度机制创新注入思想文化血液。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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