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让二十大精神融入听众心坎里
时间:2022-12-08  作者:刘志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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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天微亮,鄂东工业名城黄石飘起纷纷扬扬的雪花。

雪虽不大,但刘亮兴致很高,7点多就到了办公室。

刘亮是党的二十大代表、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来政治部快一年了,好久没碰案子,害怕生疏了。”刘亮翻开一本审查报告边勾画边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她,曾在刑事检察岗位工作了14年之久。

9点10分,刘亮拿起资料赶到会议室。作为湖北省刑事检察业务专家的她,受邀参加案件研讨会,共同帮助承办检察官厘清办案思路。

“凌晨3点,被告人在极度疲劳状况下,驾驶小型客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以正常车速行驶离开案发现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大家刚坐下,承办检察官丁红就介绍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抛出争议焦点。

“当听到‘嘭’的一声响并惊醒,被告人就能感受到撞击力度之大,作为一个有着13年驾龄的老司机,应当能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及其法定义务,其继续赶路回家,没有考虑自己是否撞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是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一种漠视、放任,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检察官助理李孛说。

听到这,已年近60岁的黄石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丁华站了起来。“听到‘嘭’的一声就能意识到发生事故,只是可能性之一。从被告人的行车速度、行为表现来看,均不构成逃逸的主观故意。”他说。

丁红随后讲述了调查、走访的结果:被告人第二天在公安机关的传唤下主动投案自首,事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此外,是否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对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很大。

根据证据事实和现实考虑,作为承办检察官的丁红倾向于认定不构成逃逸。

“从视频来看,事发前被告人处于昏睡的状态,事发后没有异常的行为;而法律上的逃逸,一方面要逃离现场,另一方面还要有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两个条件同时并存;被告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了事故,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刘亮认为。

刘亮还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谈起了自己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心得:推定被告人有主观故意需要证据的支持,办案要严格审查证据,切忌主观推定,这样才能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实到司法办案中。

窗外飘着雪花,会议室内讨论热烈。大家聚焦案件事实,既谈法律规定,也陈述现实考虑,在吃透案情基础上探寻问题本质,实现对争议问题深度梳理。

结束案例研讨,回到办公室已是10点多,刘亮打开笔记本,继续整理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稿。

10月24日返回湖北,一个多月里,刘亮辗转走进美丽乡村、步入机关部门、踏入校园课堂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为黄石干部群众带来“热气腾腾”的精神食粮。

宣讲安排密集,刘亮的课件却很有特点——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的宣讲有不同的课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每个人都能在其中找到与自己工作生活的契合点。”刘亮说,每次宣讲除了分享参会心得,讲解大会意义、大会主题等核心内容外,她还会根据参会人员身份制订个性化宣讲方案,划出报告中的不同重点,选择最适合的宣讲形式。

宣讲中,刘亮或是与青年检察干警座谈如何以检察履职奋进新征程,或是与乡亲们围凳而谈共同富裕,或是用生动比喻为孩子们解释何为“伟大旗帜”,在乡村讲出“乡土味道”、在机关道出理论精髓,让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听众的心坎里。

“党的二十大和我们密切相关,离不开你也离不开我,为我们干事创业提供了无限舞台。”采访结束后,刘亮又投入下一轮宣讲准备中。

她说,要在村庄社区、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等基层一线,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活”起来、“热”起来、“沉”下去。

(本报记者刘志月)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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