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云:求极致办好每一起案件
时间:2022-07-26  作者:刘怡廷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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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云在出庭

勤勉、尽责、求极致,是同事对他的评价。他是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志云。由于工作成绩突出,王志云荣获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2020年、2021年先后两次入选最高检“重罪检察人才”(毒品类),并被表彰为全国“优秀重罪检察人才”。不久前,他被最高检通报表扬为“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

深究法理找出认定事实错误

“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需要不断提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以及诉讼监督能力等综合素质。”王志云在依法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领域深耕14年,始终以求极致的精神钻研求索,以自身业务能力的过硬确保了办案质量过硬。

2021年3月,在办理王某保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中,王志云经审查卷宗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保系从犯的判决属事实认定错误,与其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

如何在二审支持抗诉中把法理说清楚、讲明白?王志云仔细梳理王某保的犯罪过程、毒品数量、毒资流向等证据,认为王某保与同案人张某条、张某是临时纠集在一起,系各自贩卖毒品收取对应毒资,但又互为帮助形成整体,在刑法理论中属“松散型”共同犯罪,王某保的地位、作用应属主犯。最终,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认定王某保系主犯,并对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细致审查追诉贩卖毒品罪名

说起王志云的办案特点,同事们都不约而同提到一个词——细致。王志云说:“办好案子没有秘诀和捷径,就是要细致再细致。”

他向记者讲述了2019年9月办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看起来仅仅是参与毒品运输,未参与贩卖,法院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但是,在其运输毒品过程中的几个细节引起了王志云的注意,他敏锐地察觉到事实没那么简单。

王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运输的毒资和毒品是用来贩卖的?是否根据分工在行动?运输采取什么方式?为进一步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王志云细致审查法院的判决理由,认真梳理全案事实证据,专程前往湖南补充调取到关键证人证言一份,并讯问同案犯固定证据,最终确实、充分地证明王某主观明知郑某新等3人购买毒品系用来贩卖,仍根据分工运送100余万元毒资到云南,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接收266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云南运输回湖南某县,其后虽未参与将毒品贩卖至湖北省咸宁市,但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

最终,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王某判决增加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从原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辗转千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也是一名检察官应尽的职责。”对王志云来说,求极致还体现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被告人郭某超因伙同钟某祥等人运输毒品于2016年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其在2015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举揭发刘某勇于2003年8月在广东东莞采取暴力手段入室抢劫后逃匿,但一审司法机关均未进行核查。

在上诉二审检察环节,王志云认真审查郭某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商请公安机关查询同案犯对当年刘某勇实施抢劫犯罪过程的陈述,并指认其照片。他还专程奔赴广东复印该案卷宗,将经审查并结合补充收集的材料一并依法移送给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后该局出具《关于对刘某勇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说明》。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郭某超具有立功情节,改判郭某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择一事而求极致,势必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王志云时刻以“归零”心态勤于学习、努力工作,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逐渐成长为全省、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专家型人才。

(本报记者刘怡廷)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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