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县:“行政检察监督+司法救助”解决群众烦心事
时间:2022-08-24  作者:何海燕 张红 沈小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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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之诉被驳回后……

检察官帮助木某办理司法救助手续

“7年了,没想到能有这么好的结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进行回访时,当事人木某对承办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2015年以来,木某在“讨说法”的路上数次碰壁,最终,经过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两级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司法救助”,木某的烦心事解决了。

过期之诉被依法驳回

木某系乌鲁木齐县某乡村民。2009年,乡政府给木某划分了2亩宅基地,用于盖房和养殖经营。2013年9月,木某按相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2015年5月,乡政府发现审批给木某的宅基地超标,于是在未履行催告、告知权利义务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通知村委会对木某正在建设中的院墙进行了拆除,给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木某向乡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乡政府与村委会就此事多次协调,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14日,乡政府向木某出具了书面的《不予赔偿答复》。木某觉得很委屈,将乡政府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一审查明,木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木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二审、再审法院均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

对于这样的结果,木某难以接受。2021年,他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

如“我”在诉化解争议

受理该案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由市、县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同履职,多次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

检察官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本案中,木某知道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2月18日,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但乡政府违规审批宅基地,之后的违法强拆行为又侵害了木某的合法权益,对木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问题理清了,如何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承办检察官怀着“如我在诉”的心情,换位思考,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回顾案情,先后与木某、乡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进行电话沟通。看到双方都有意和解后,承办检察官又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4次,共同讨论解决方案。其间,检察官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一边让乡政府及村委会认识到是他们有错在先,补偿木某损失理所当然;另一边又引导木某依法正确维权,降低不合理预期。

今年3月25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由乡政府将一套价值14.2万元、集体所有的两居房分配给木某,购房款由乡政府承担5.2万元,木某享受政府补贴6万元,个人仅需支付3万元。同时,村委会为其提供配套完善的养殖区。

这个结果,既体现了乡政府及村委会的诚意,也让原本失望至极的木某又重燃希望。

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和解协议达成后,却迟迟未被履行。承办检察官再一次去木某家走访时才揭开了“谜底”。原来,木某属于低保人员,再加上身患残疾,无法正常劳作,缺少固定的收入来源,家里的经济条件非常困难,根本无力付清3万元购房款。

对此,承办检察官与院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同事积极对接。控申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木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是,通过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帮助木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今年4月,木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并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6月17日,司法救助金到位后,缓解了木某生活上的燃眉之急。随后,通过积极筹措,木某终于付清了购房余款,和解协议得到全部履行。至此,这起长达7年的行政争议彻底化解。

与此同时,围绕该案行政争议产生的源头性问题,检察机关溯源治本,针对乡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乡政府今后对此类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审慎审查、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报记者何海燕 通讯员张红 沈小莉)

(原标题:过期之诉被驳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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