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预防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时间:2022-09-01  作者:曹璨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未成年人在接受讯息与社会交往等方面,方式更加多样,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因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还没形成正确的“三观”且性格偏冲动,他们比较容易遭受侵害,自身也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且呈现低龄化趋势,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但也还存在预防措施针对性不够强、预防对象范围不够全面、与其他部门联系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加强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当前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变化和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分类预防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且彼此之间密切沟通、配合,形成最大合力,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方法。

与此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并明确提出了相应的预防要求,如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中第43条就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针对不同的行为性质,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预防,这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再犯罪)预防的有效方法。

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员,在分类预防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的是以受教育阶段作为分级标准,将未成年人分为幼儿园与低龄阶段,初、高中阶段,大学生阶段;有的是以罪错行为的程度进行分级,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犯罪行为、触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在开展相关预防工作时,检察机关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群体,包括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数量众多的无罪错行为未成年人。但是,对于无罪错行为未成年人的分类还不够细致,预防方式也不够深入,亟须构建合理的分类方法,高质高效完成预防工作。

二、分类预防的思路

所谓分类预防,是在根据年龄、受教育情况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整合分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笔者以为,贵州省黔南州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创新提出“个案预防+类案预防”相结合、“集中预防+分级预防”相结合的方式,提升了预防工作的强制性和实效性,也初步体现了新形势下开展分类预防的特征,值得借鉴和思考。

将未成年人年龄和受教育情况作为分类基础,是因为年龄和受教育情况本身也是反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的重要方面,据此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细化分类。比如,可以将未成年人分为在校未成年人和辍学未成年人,在校未成年人又可以根据在校阶段细分,形成由低到高的体系化分类。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及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动机、心理及年龄等特点。如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这五类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即高中或者中专阶段,也有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另外,根据大数据分析,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高发违法行为,大多数不构成犯罪,如校园暴力。在对未成年人从年龄、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等进行分类后,对应查找某类未成年人可能触及的罪名或一般违法行为,二者相结合,就可以精准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逐步形成体系化的预防模式。

对于辍学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要从三方面发力。首先,应当沉下身子多调查,着重和社区、未成年人家长加强联系,了解辍学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环境、朋辈关系、成长经历和思想状况,深入分析辍学原因。其次,根据不同辍学原因,有针对性开展犯罪预防。对于家庭监护存在瑕疵引发未成年人辍学的,检察机关可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缓解改善亲子关系。对于因不良交往引发未成年人思想波动进而辍学的,检察机关依托社区、未成年人家庭,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指导,杜绝严重不良乃至罪错行为发生。最后,检察机关要立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积极推动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辍学情形的发生,帮助解决辍学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以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从小学开始到高中、大学阶段,考虑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阶段、心智成熟程度、接受法律知识能力等因素,针对每一个阶段未成年人易发违法犯罪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的预防课程,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对于幼小学生,因该阶段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开展普法游戏等进行犯罪预防,普法内容以基础的法治教育为主,侧重法治启蒙和自护教育。对于初中生,可重点结合该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涉及较多的罪名进行预防教育,同时对预防性犯罪相关知识进行讲授。对于高中生,该阶段未成年人学习任务重、压力大,面临迷茫、叛逆等青春期问题,预防工作不能仅仅是通过学校开展普遍性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社区志愿者、学校老师、心理咨询师等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教育和多元帮助。大学阶段的未成年人,比较容易触犯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由于大学生相对自由独立,预防犯罪工作难度更大,普通的送法进校园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录制预防犯罪视频、网课等多媒体途径进行犯罪预防。

当未成年人犯罪分类预防形成一套体系化的模式后,未成年人从小就成长在法治教育和法治保护的环境中,随着身心发育不断成熟、法治意识不断提升,预防自我犯罪和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不断丰富,从而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立体化预防效果。检察机关应该结合办案和大数据分析,不断改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式方法,让预防更有针对性,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

[责任编辑: 朱玲]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