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处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时间:2022-07-2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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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背景: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原则,更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的根本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实现在细微处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真正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彻落实,是每个未检检察官的“必答题”。本期“成长对话”从不同视角,探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结合个案判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张镧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根本性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时,如何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每个未检检察官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结合个案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

一、社会调查实质化是前提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注“行为人”,社会调查是了解“行为人”的重要手段,社会调查报告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参考,更是开展精准帮教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千篇一律、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调查实质化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成效,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经历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家庭和学校,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从家庭和学校入手,着重调查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家庭变故、成长经历,如亲人过世、父母离异、亲子矛盾、校园欺凌、转学辍学等,以标志性事件为基点向外辐射,延伸调查与此相关的人和事,回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分析其性格特征和犯罪原因,评估监护状况。

以笔者所办理的胡某某抢劫附条件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为例,社会调查从胡某某父亲意外去世以及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两个标志性事件切入。调查发现,胡某某上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丧父之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学习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通过实质化社会调查,胡某某的个性特征、犯罪原因、监护状况清晰地展现在检察官面前,为后续帮教打下坚实基础。

二、正确贯彻未成年人检察理念是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只是表述不同,但价值内核是一致的。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导未检检察官办案的最高原则,特别是当该原则与其他办案原则存在冲突时,未检检察官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去理解和把握其他原则。

前述胡某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正值学校期中考试。为了能集中精力备考,胡某某和母亲向检察机关提出,希望能在寒假再处理其案件,减少刑事诉讼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虽然这一要求不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原则,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判断一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黄金标准”。综合考虑后,检察机关尊重胡某某和母亲的意见,充分利用法定办案期限在寒假办理案件。在之后的考察帮教中,检察机关也尽可能利用假期或者远程方式进行帮教,保障胡某某正常学习和生活,同时严格要求学校保护胡某某隐私。此案中,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灵活掌握办案、帮教的节奏和方式,注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实现了办案、帮教和保障学业之间的平衡,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不断探索创新是使命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新制度,当面对该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检察机关必须时刻牢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勇于探索创新,不断丰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仅对变更考验期作出规定,但未明确考验期变更后是否需要对考察帮教内容进行变更。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表现,检察机关在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的同时,对考察帮教内容作出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调整,无疑是符合立法原意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

仍以胡某某抢劫案为例。胡某某在考验期内考上大学,各方面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决定对其缩短考验期4个月。检察官认为,最初的帮教内容主要是帮助其备战高考,但胡某某考上大学后,其身份认知、生活环境、自我及外界管束力度将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考察帮教“松劲、刹车”,必须有针对性地调整帮教内容。此外,根据未成年人在帮教期间的表现,检察机关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特别是在一些对涉罪未成年人有重大意义的时间节点,比如生日、开学日、元旦、新年等,可以借助特殊日期带来的仪式感,在其记忆中植入能够恒久散发正能量的细节,有效提升帮教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救助中更多关注困境未成年人

李淑颖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及时地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并保障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这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救助中的具体运用和落实。

一、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盲区

一是救助对象有局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7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8类未成年人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包括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等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被捕入狱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不在少数,此类困境未成年人亟须国家保护,却被排除在法定司法救助范围之外。这不利于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未能真正有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是司法救助金监管有盲区。接受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救助金基本由其监护人控制使用,监护人挪用、占用甚至侵吞司法救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是否真正被用于未成年人生活必需开销难以查证,仅能依靠工作人员定期回访或查看资金去向记录予以核实,但监护人往往缺乏应有配合,导致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监督。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实践与创新

面对司法实践困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努力为需要救助的每一个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一是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和移交机制。2020年底,福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和控申检察两大业务部门合并成立了新的第六检察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成为未检和控申检察业务的交叉点。在业务融合的基础上,该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和移交机制。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绑架等刑事案件时,需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及社工,全面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受创情况及家庭监护情况,及时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告知权利义务的同时,检察官要重点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司法救助申请权;初步筛查后,由控申检察部门引导、协助当事人完善材料,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加快办理进度,将常规法定十个工作日内的办案程序缩短在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该院主动为4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27万元司法救助金。

二是建立三方监管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金挪用甚至短期内挥霍殆尽,司法救助金无法实现专款专用,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福田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下设的未保中心,引入区公证处作为公信力第三方托管主体,建立“暖阳护童”司法救助金三方监管新模式。福田区检察院因案施策,制订详细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和司法救助金发放计划,将司法救助金一次性发放至公证处提存账户,由公证处代管。公证处作为司法救助金托管主体,受检察机关委托,根据发放计划向未成年人按时分期发放。未保中心持续跟踪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发现司法救助金被滥用、挪用等情形时,立即向检察机关反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暂停发放或追回司法救助金。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建议

一是适度扩大救助范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及时救助。因此,对因父母入狱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也应将其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其及时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当前生活困境,同时也能促进其父母真心悔罪,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途径。建议相关部门明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规则,明确规定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以分期发放或者一次发放、分期领取的方式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明确规定司法救助金只能用于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学习等方面。

三是创新资金监管机制。建议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相关部门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实际制订详尽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并引入公信力第三方监管机构,实现“申请发放、委托代管、使用监督”监管新模式,确保司法救助金合理使用,司法救助目的真正得到实现。在司法救助金发放过程中,由第三方监督机构不定期或定期核查资金使用记录。一旦发现监护人侵吞、挪用、私分司法救助金,使用人不当使用、滥用司法救助金,由检察机关决定暂停发放,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发放。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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