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申诉厅和广西自治区院开展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示范观摩活动
时间:2017-06-04  作者:邓铁军 陈妙兴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阳光办案”赢得司法公信

最高检申诉厅和广西自治区院开展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示范观摩活动 

  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在广西大化县共同举办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示范观摩活动。最高检刑事申诉厅、自治区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控申处(刑申处)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检特约检察员,以及广西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业务骨干等80余人观摩了公开审查活动。

  这次公开审查的是申诉人韦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诉案。2013年9月,韦某某因干扰他人打牌,在争执中被推倒在地,当晚经就诊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2014年,大化县公安局作出轻伤一级鉴定意见,河池市公安局作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因伤情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大化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再次组织伤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属轻伤一级。综合全案情况,该县检察院依法对加害人不起诉。韦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认为应采信重伤二级鉴定意见,要求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河池市检察院受理了他的申诉,对案件立案复查,并决定依法公开审查。

  在公开审查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申诉理由及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就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逐一展示和陈述,客观还原了被不起诉人因申诉人韦某某影响打牌,将其推倒在地致伤的客观事实。司法鉴定人员陈述了鉴定的经过和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事实,并现场接受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员双方的询问,使公开审查发挥了实质性作用,为解决争议焦点奠定了坚实基础。邀请的1名鉴定专家、1名自治区人大代表、1名自治区政协委员和2名律师作为听证员,充分发表了意见,认为申诉人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被不起诉人在案发过程中并没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整个公开审查持续两个小时,将择日作出复查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在随后召开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表示:“公开审查坚持公开、透明,结果更容易被人接受,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采销中心副总经理张洪川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观摩,她认为公开审查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公正看得见、感受得到,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所长郑尚伦说:“听证会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来说话,体现了专业化、法治化、程序化,展现了公平、公开、公正。”

  “我认为此次公开审查的亮点十分突出。”最高检特约检察员、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雷达这样评价,“一是权利保障意识更加突出,二是听证员组成更加有特色,三是观摩代表范围更加广泛。”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负责同志表示,全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将围绕“公开”的属性,不断创新探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方式方法,以“公开”倒逼司法办案更加规范,更加专业,有效提升刑事申诉检察能力,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