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在行动】当诈骗电话打到检察院……
时间:2023-07-04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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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査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四)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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