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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査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四)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指导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
检察日报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
正义网络传媒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联合出品
策划:张庚磊 陆俊谚
文案:粟龙羿 陆俊谚
审核:宿广田
漫画:“漫漫汀”动画普法工作室 李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