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热线12】对话大检察官:童建明详解“案-件比”
时间:2020-05-27  作者:  来源:CCTV热线12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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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园安全,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近日,央视《热线12》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童建明,就“一号检察建议”等问题,做出了专业解答。

Q:“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之后,可以说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所以想请问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怎么样?

童建明:2018年10月,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上下一盘棋,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万8千多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多个。其中,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八个省区市进行了实地督导;张军检察长到地方调研,也专门安排时间到学校去实地检查。

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Q:对于“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检察机关用了四个字——“没完没了”,“没完没了”抓下去,怎么来理解“没完没了”?

童建明: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也是我们奋斗的所在。人民群众对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期望很大,这项工作的潜力也很大,而且没有止境。所以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把“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地抓下去,督导落实再落实。我们将始终抓住这个“杠杆”和“牵引”不放松,持之以恒地抓它个三年五年,努力抓出更大的成效。

Q: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检察机关还推出了一项强制报告制度,那么,谁去报告?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告?向谁报告?

童建明:强制报告制度,就是有关组织和人员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的制度。这些年,一些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这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往往是发生在家庭、学校、培训机构等一些内部场所,环境比较封闭,外人很难发现。而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受到侵害以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去寻求帮助。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续几年的时间,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给侦查取证也带来很大的困难。

所以最高检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个部门出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报告的主体有哪些呢?这个文件规定主要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比如说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什么情形下需要报告?就是上述机关组织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等情形,就有责任报告。

向哪个机关报告呢?意见规定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责任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Q:检察工作有一个新名词,叫“案-件比”,什么是“案-件比”?“案”,可能好理解,就是案子,那“件”又是什么?能不能先给我们解释一下?

童建明:所谓“案-件比”,就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以后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所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子,“件”主要是指案子进入司法程序以后经历的诉讼环节。“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就越多。

举个例子来说,公安机关将一起刑事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一件,“案-件比”就是1:1。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不捕的意见,提请复议,检察机关就要复议一次,这样就在诉讼环节上增加了一件,这个时候“案-件比”就是1:2。如果检察机关维持原不捕决定,公安机关还不服,按照程序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在检察环节的“案-件比”就成了1:3。

从以上举例我们就可以看到,“案-件比”这个指标的高低,客观体现了检察工作的质量、效率的高低,也与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在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个环节,检察官就能把工作做到极致,该说理的充分说理,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进入不需要的诉讼环节,“案-件比”就低,办案质效也就比较高。

因此,“案-件比”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办案的质效比,一些网友形象地把它称为“司法GDP”,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司法质效GDP”,是“检察绿色GDP”,是衡量检察机关能否提供优质、高效检察产品的非常重要的宏观评价指标。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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