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开听证会促成一起民事申请复查案件矛盾就地化解
时间:2022-08-09  作者:  来源:四川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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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签了协议,我心里也畅快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解开了我多年的心结。”8月9日上午,二级大检察官、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对一起民事申请复查案主持公开听证会。会后,申请人李某付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向四川省检察院撤回复查申请。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耿新翠、四川省政协委员周川、达州市人民监督员张传扬、宣汉县人民调解员王德伟、杏树村村民代表付此荣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2008年10月,四川省宣汉县普光镇铜坎村村民李某付与土主镇(现为普光镇)杏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杏树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了杏树村集体所有的自生桥水库用于水产养殖。因水库三面环山、出入困难,李某付向杏树村委会提出申请自建路。2010年5月,在杏树村委会参与下,李某付与杏树村二社14户被占地村民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付自行出资修建从麻地沟至自生桥水库道路,使用期限30年,并支付村民林地、耕地补偿及青苗费用。李某付按约支付被占地村民补偿费用共计19092元,并花费86250元修建了麻地沟经枇杷园至自生桥水库长毛坯道路,长575米。

2017年3月,杏树村委会因发展枇杷园集体经济产业需要,争取财政资金,对李某付修建的575米道路中的375米(从麻地沟至枇杷园)进行了硬化。道路硬化时,李某付要求对其自建道路剩余的200米(从枇杷园至自生桥水库)进行全段硬化。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付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杏树村委会支付其上述道路修建费和支付村民的补偿费用及资金利息。

2018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杏树村委会对至枇杷园的道路硬化及生产经营得益于原告李某付前期自建道路的基础,杏树村委会应当负担一定的修建道路成本,判决被告宣汉县土主镇杏树村委会支付原告李某付道路修建款61831.17元,驳回原告李某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杏树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9月,二审法院认为杏树村委会硬化道路的行为并未降低该道路的使用价值,且还提高了通行质量,更方便李某付及附近村民出行,也并未妨害李某付对该道路地役权的行使,李某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杏树村委会硬化道路的行为侵害其权利的行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付的诉讼请求。

李某付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某付又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21年7月,达州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李某付仍然不服,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民事复查监督申请。

这场听证会前,冯键与省检察院办案组认真调阅相关案卷,研究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市、县检察院就公开听证会议做详细方案。8月8日下午,冯键率办案组一行专程从成都到宣汉县杏树村调查走访,实地查看这段部分硬化的道路的情况,并向村民、村委会代表了解当时的情况以及目前面临的问题。

听证会上,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了申请请求、理由和依据,听证员就相关问题向申请人、原审被告、原案各环节承办人进行详细询问。承办检察官指出,从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看,法院最终的判决并无不当,但申请人李某付的诉求,从普通大众情感角度来讲也是可以理解的。希望李某付及家人放下积怨、放眼未来,也希望村委会在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上给予李某付以人文关怀。

听证员一致认为,杏树村委会对李某付修建的部分毛坯路进行硬化,未降低该道路的使用价值,且方便了李某付的出行,并未妨害李某付对该道路地役权的行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并建议杏树村委会尽量考虑李某付要求适当延长硬化路段的利益表达,案件双方当事人应换位思考、求同存异,争取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公开听证和充分释法说理,原案被告杏树村委会表示认可听证意见,愿意争取资金对李某付修建的道路中未硬化的部分进行硬化,李某付也同意该和解方案,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复查申请。四川省检察院将结合此次听证评议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此案终结审查。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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