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教育转化的实现途径
时间:2021-06-22  作者:饶学兵 方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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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教育转化是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和抓手。

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在办理以陈某为首的23人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案件中,针对部分拒不认罪的主犯和骨干成员,因人而异精准施策,促成全案2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案件宣判后,23人无一上诉,该案被湖北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扫黑除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品第一案”。下面,笔者以该案的办理实践为参考,就认罪认罚案件中教育转化途径作一探讨。

一是提前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会多次接收到检察院“发来”的信息,其中第一项就是权利义务的告知。目前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是分设的,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讯问时送达的。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在受理案件3日以内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通过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的前移,让犯罪嫌疑人尽早熟知相关制度,给其预留最大的“思想斗争”空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态度的转化。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列入在押人员的法治教育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努力让在押人员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

二是做好讯问预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通过提讯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有多次的面对面的交流。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其态度在侦查笔录中就有所反映。在正式见面之前,检察人员就应当强化意识,通过书面审查和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作为审查案件的一项重点内容。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进行预判后,针对不同态度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以听辩解为主,找准其拒不认罪的内容和原因。

三是因人而异精准施策。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一般可分为对证据有异议、法律认识不够、不能接受量刑等原因,检察人员应当针对不同原因制定不同的应对预案,精准施策。一是针对对证据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开示证据的方法,用事实证据推翻其无理辩解,说服其放弃侥幸心理。二是针对对司法机关有抵抗等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耐心释法说理的方式,通过换位思考的语言技巧,以及向其解释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必要性,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扭转其错误认知。三是针对不能接受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用量刑对比的方式进行回应,将认罪认罚与不认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差异、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和量刑的情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为其理性选择提供客观参考。

四是做好同案犯的思想工作。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采取各个击破的原则。首先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教育转化一部分犹豫不决、举棋不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在办理以陈某为首的23人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案件中,办案检察官通过做好部分同案犯的思想转化工作,分化瓦解同案犯之间利益关系,给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转变对认罪认罚的认识和态度。

五是做好主犯的思想工作。同一案件尤其是团伙案件的主犯往往不认罪认罚,心存观望和侥幸心理,是难啃的“硬骨头”。在教育转化中,要按照从人到事、从易到难的原则,逐个瓦解其他团伙成员,从而使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如在办理陈某涉黑集团犯罪案件中,办案检察官在全面梳理证据的同时,从15名一般参加者入手,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化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以案释法,引导一般参加者认罪认罚,戳穿其攻守同盟,进而因势利导,带动5名骨干成员真诚悔罪,同意认罪认罚。该案团伙成员逐个突破后,主犯陈某最终心理防线崩溃。

六是整合多方力量。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与案件相关方的沟通联系,形成教育转化合力。第一,借助律师的力量。尽早安排律师阅卷,尽早听取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尽早掌握,并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在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给律师留下充足的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时间。第二,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依据,将被害人从轻或表示谅解的处理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诚心悔改。第三,要主动联系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社区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促成赔偿、和解。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人在看守所,无法参与进行赔偿,也不了解家属是否愿意进行赔偿的意见,检察人员可以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家庭状况,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赔偿的意见,争取促成双方和解,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教育转化作用,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意义十分重大,必须积极探索,切实做实做好。

(作者单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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