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四道关”做优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时间:2021-04-01  作者:闫宇辉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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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建立到普遍适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乃至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提高了诉讼效能,有利于更好更快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以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通过党组扩大会、检委会、每月数据推进会多种形式加大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力度,打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亭样本”,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检察力量。据统计,全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82件250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5.79%,居全省第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好“思想关”

一年来,保亭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检察长担任组长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导小组,先后4次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同时,不断夯实思想认识基础,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推进会,分析通报上月认罪认罚情况,提出整改,狠抓制度适用。建立不适用认罪认罚向检察长汇报机制,对于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要向“一把手”说明原因,经检察长同意后方可不适用认罪认罚。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转变固有办案思维,努力通过刑事和解、追赃挽损、自愿赔偿等方式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推进化解矛盾,全年促成刑事和解14件,为群众追赃挽损37.691万元。

二、坚持精准施策,把好“效率关”

2020年,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贴标。在案管部门收案阶段,就根据案件繁简情况做好案件标识工作,确保繁简分流顺畅有序。同时,用一年的时间把办案平均用时由24.88天,缩短到18.71天,办案效率提升近30%。

坚持从简但不降低标准,进一步简化文书制作。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可以不制作审查报告。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采取表格化形式制作审查报告,简化办案文书。对认罪认罚的批捕案件,可以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不必过多摘抄证据材料。

采取集中模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建立4个专业化办案组,每组安排一名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时,对认罪认罚案件集中提审、集中具结、集中起诉,并与法院有效沟通,建议对集中起诉的案件采取集中开庭审理。

大力推进智慧检务的运用。对异地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鼓励承办人应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提审,对在内地不在押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视频录制等方式签署具结书,大大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三、强化机制建设,把好“质量关”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在保亭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第一期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一体化培训,进一步统一了公检法各单位及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认识和执法标准。

健全完善精准量刑机制。通过23个罪名量刑辅助系统的应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加强与法官沟通等方式,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和采纳率。全年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93.71%,居全省第一;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99.33%,居全省第四。

紧抓宣传工作不松懈。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心、看守所、公安派出所等场所循环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在押人员入所前由驻所检察室发放认罪认罚宣传资料,做到监区所有在押人员人手一份。在看守所门口、提讯室、家属会见室等地张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须知》,实现宣传全覆盖。

要求办案干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认罪态度存在反复的案件实行证据开示。通过诉前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有关的涉案证据向犯罪嫌疑人集中展示,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四、严格遵守标准,把好“监督关”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发挥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充分保障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服务权利,先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借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亲近的天然优势,缓解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对立”情绪,帮助检察官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去年全年通过律师做通犯罪嫌疑人工作认罪认罚8人次。

准确把握案情,确定案件事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始终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降,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在提讯中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印证,防止出现错漏。全年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下,依法作出绝对不捕4人,绝对不诉1人。

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制定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方式,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查,全年没有发生认罪认罚案件质量问题。

(作者系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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