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湟中区:保护景区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
时间:2021-09-09  作者:李维 王丽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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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鸟儿翩然飞舞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检察长王虹感慨地对记者说。

莲花湖是西宁市湟中区的一个重要景区(大图)。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及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莲花湖景区已成为鸟类的重要栖息地,黑鹳、贺兰山红尾鸲等珍稀鸟类日渐增多。为更好地保护景区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2021年5月10日,湟中区检察院“莲花湖珍稀鸟类栖息地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站”挂牌成立,该院在景区人流量大的地方设置了10处保护鸟类警示标识牌、2处鸟类保护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宣传栏(小图)。

但是,依然有少数不法分子对警示牌置若罔闻,铤而走险。日前,湟中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查,2名被告人通过热成像仪、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野鸡57只、野兔1只、鸽子1只。经司法鉴定,野鸡(学名雉鸡)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7只野鸡价值约1.7万元。湟中区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与被告方经调解达成一致,2名被告人缴纳生态资源受损费约1.7万元,并在《青海法制报》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文/图:本报记者李维 通讯员王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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