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原:“训诫令 + 督促监护令”双管齐下
时间:2022-04-24  作者:申东 马志莲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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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一名涉罪或“问题少年”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只有将家庭教育指导和对未成年人的帮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产生“1+1>2”的效果。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以“训诫令+督促监护令”双管齐下,联合对一名实施盗窃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这是自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宁夏公检两家联合发出的第一例“训诫令+督促监护令”。

2022年3月,海原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时,发现未成年人黑某有多次盗窃的不良记录,尽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已经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的正确引导,海原县检察院未检部门积极联系县公安局,对黑某多次不良行为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社会调查。调查发现,黑某的父母经营一家小商店,由于店内人手不足,父母只顾埋头忙于经营,忽视了对黑某的家庭教育,只要黑某伸手要钱,父母就会满足。在学校外,黑某因出手大方,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当手头没钱的时候,黑某在这些狐朋狗友的唆使下,参与了多次盗窃。

海原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对黑某的监护人共同制发训诫令和督促监护令,要求其在平时加强对孩子的思想动态和交友情况的了解,切实履行好作为父母的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孩子的教育挽救工作,要求黑某父母每周必须抽出一定的时间与孩子谈心谈话,了解孩子的动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爱护。假期时间让孩子在保证学习的同时,参与到自家小商店的经营中,承担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培养孩子的家庭责任感,切实体会到父母的不易。

同时,海原县检察院未检部门积极联系县帮教组织蒲公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黑某的监护人签订为期6个月观护帮教协议,要求观护帮教对象在观护帮教期间认真接受教育,自觉接受考察,接受心理矫正,定期进行思想交流,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力争使其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家庭等共同关心帮助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

海原县检察院未检专干介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严重不良行为人的司法保护,海原公检两家积极沟通打出组合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严重不良行为人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他们积极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司法司法机关做好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深刻反思自身监护缺失、不到位等问题,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方法。公安机关则侧重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给予“训诫”,告知其行为性质、不及时矫正会导致的严重后果等;社工组织主要进行定期的跟踪帮教。

黑某家长表示,公安机关的训诫,检察机关的督促监护,都是为了自家的孩子健康成长。作为监护人,他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没有尽职尽责,以后会时常了解孩子思想动态、交友情况,引导孩子树立正确三观,尽到父母职责。

下一步,海原县检察院将总结经验,将“公安训诫”“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机制,整合链接“妇联家庭教育指导”“社工观护帮教”等更多资源加入教育矫治未成年人行列,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美好明天。

(本报记者申东 本报通讯员马志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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