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首起侮辱英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0-03-11  作者:郭树合 王文斌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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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淄博3月11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文斌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依据英烈保护法办理的首起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因在QQ群内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同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同年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3000多人的QQ群内,对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的烈士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并为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容歪曲、丑化、亵渎和否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于不顾的“随心所欲”,违法必受惩。

[责任编辑: 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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