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湾长+检察长”共护辽东湾生态
时间:2021-12-12  作者:张宇虹 刘键 李智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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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宇虹 刘键 通讯员李智宇)近日,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湾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湾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辽宁省政府于今年1月8日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实施辽东湾湾长制,设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制办公室,省级湾长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为湾长制成员单位。

《指导意见》要求,辽宁省检察机关与湾长制成员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服务辽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形成河海区域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坚持行政主体协作共赢,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筹保护。

《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案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联合巡查机制和联合督促机制等6项工作机制,为该省检察机关和湾长制成员单位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和湾长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联合应用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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