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拓展矿产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时间:2025-07-03  作者:邱景辉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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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定。第七十六条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则进一步拓展了涉矿产资源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而第七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确有必要时开展涉外检察公益诉讼补强了法律供给。

2025年7月1日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十周年的纪念日。检察机关将在新起点上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矿产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增强相关单行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衔接耦合,促进良法善治提供生动的实践样本。

一、增强自然资源督察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合力,推动对采矿和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关口前移

明确将矿产资源督察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体系和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是新矿产资源法的亮点。该法第十四条明确督察对象是省级政府,督察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有必要加强与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以及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衔接协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管辖规定,督促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机关在督促履职过程中,还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贯通衔接。例如,2025年6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指出,宁夏中卫市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对侵占草原等违法行为监管缺位,对矿山生态修复放松要求,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侵占草原、沙地等生态破坏问题持续存在。对此,宁夏检察机关正在跟进监督,利用此前建立的协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交办、督办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的案件线索和重点案件,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院也应当主动履职、敢于监督、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对于符合“可诉性”要件的,依法精准、规范、及时、有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严惩非法采矿行为,促推矿区生态修复。

关于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积累了一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例如,2024年7月在第二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上展示的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公益诉讼案和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树立了高质效办案的典范。下一步,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章关于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定,针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公益损害行为,督促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支持其依法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通过监督关口前移,倒逼采矿权人依法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如此,亦可为破解建筑垃圾治理难题提供借鉴。

二、促进涉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等领域系统治理

矿产资源保护始终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重点增强土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于2023年4月和9月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和《非法采矿类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这些制度机制,为检察机关在坚持将惩治和预防非法采矿作为监督办案重中之重的同时依法拓展矿产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奠定了基础。例如,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将最高检挂牌督办的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中涉及临武县供销公司选厂尾矿库渗漏污染环境问题的重点线索提级办理,不仅督促将原尾矿库废渣及被污染土壤清运至新填埋场覆膜覆土,并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还指导临武县检察院针对尾矿库安全隐患、林地破坏、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系统性开展监督办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在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精准规范开展矿业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之规定,结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关于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的部署要求,依托安全生产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拓展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预防性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矿业职业健康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

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也是新矿产资源法的亮点。针对实践中矿业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影响导致的“矿合法、地不合法”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立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监督保障矿业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督促对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的农用地,及时恢复种植条件;确保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矿产资源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可以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上一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中所指出的诸如“超核定能力开采原煤”等突出问题,以及“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等下一步工作安排,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中增强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的贯通衔接,在遵循绿色发展、保障安全等原则方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在文物保护领域,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30号),提供了调整规划避免矿区开采范围侵入不可移动文物地上、地下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方案。此前大同市检察院督促整治云冈石窟周边储煤场煤尘污染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则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了文物保护。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重点监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后的报告、处置行为,并倒查相关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和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当前可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重点普查、保护抗战矿业文化遗产。例如,被评为国家工业遗产的嘉阳煤矿老矿区,由民革中央名誉主席、中国“工矿泰斗”“煤油大王”孙越崎等人于1938年12月创办,开采的煤炭运往重庆用作兵器制造能源,被称为“保钢煤”,为抗战胜利立下不朽功勋。为保护传承利用好现在的煤仓、煤矿斜井、矿区特色建筑和世界唯一在运行的窄轨蒸汽小火车等“原生态的工业革命活景观”,当地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提出“不断加强嘉阳煤矿工业遗产和文物保护力度”“深度挖掘孙越崎同心向党、实业报国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文化精神”“创新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工旅融合发展”等建议,得到检察机关和文旅部门的重视,正在合力推进中。

三、研究探索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涉外民事公益诉讼

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稀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稀土相关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稀土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关于“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的规定,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依法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出口管制等实施危害稀土资源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探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专门对海洋油气、海砂等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污染防治等作出规定。依据“两高”《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与11个海事法院对应的检察院可以在海洋矿产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涉外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开展研究探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陆青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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