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其他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亟须对其进行全面、规范、有效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主体,应当共同肩负起新时代民事虚假诉讼治理的重任与使命,两者各具优势,若形成良性的互补关系,便可相辅相成地从内外两方面有效防范、治理虚假诉讼。
笔者认为,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治理应当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即注重诉前防范、诉中发现与诉后追究。可行且高效的协同治理模式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要义:一是检法基于自身工作职责与优势做好民事虚假诉讼全流程治理;二是检法之间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拓展民事虚假诉讼治理联动合作机制。具体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诉前阶段:注重业务示范与共识培育
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治理大多聚焦诉后阶段,检法监督均是通过对已存在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纠正来尽量达到恢复各方权益的目的。然而,事后救济有时作用有限,检法协同治理民事虚假诉讼应当探索将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审判机关因其职能定位,具备将监督关口前移的制度优势,而检察机关要建立妥善的民事虚假诉讼诉前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就当前实务而言,应当着重促进相关领域民事虚假诉讼诉前预防的业务示范与共识培育。
其一,探索建立检法联合发布虚假诉讼协同治理典型案例机制。“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法可以通过及时总结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经验,形成优质的协同治理典型案例,对内产生业务示范效应,对外起到预防宣传作用,最大程度拓展协同治理效果的辐射范围,从而助力民事虚假诉讼诉前预防取得进展。
其二,探索建立检法联合培育民事虚假诉讼治理专业人才机制。预防民事虚假诉讼,专业人才是关键。检法联合培育有利于统一民事虚假诉讼治理理念,充分认识检法各自职能优势,从而对检法人员参与民事虚假诉讼治理业务形成有效指导。
其三,深化诉前预防工作沟通与合作。检察机关在民事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工作中,可以向审判机关了解有关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案件情况等信息,以便更大程度地深化类案监督的预防作用;在诉前调解案件中,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离婚析产纠纷等重点领域案件,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审慎制作调解书,加大对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情形的审查和识别力度,也可视情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解,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减少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
诉中阶段:加强技术运用和联席会商
识别民事虚假诉讼,真正的难点在于还原案件事实,在错综复杂的表象掩盖之下,案件审查容易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心理测试、笔迹鉴定等技术辅助手段往往能够发挥良好作用。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扩大与审判机关的辅助技术手段共享力度,并为审判机关内部建立相关技术平台提供支持,助力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诉中阶段就能更为高效地识别出虚假诉讼。
检法可建立联席会商机制,攻坚民事虚假诉讼疑难案件。比如2021年,浙江省宁波市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民商事和执行案件,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可见,对于涉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刑事检察部门的依法介入职权进行检察监督。但就民事虚假诉讼而言,检法的诉中协同监督尚待进一步加强。联席会商机制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商参与涉嫌虚假诉讼疑难案件的个案审查;二是充分借助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作用进行统筹。检法有各自的工作方式,彼此也不相互隶属领导,对于涉嫌民事虚假诉讼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党委政法委,由其协调组织联席会商,并适时签署相关文件以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
诉后阶段:健全线索调查和惩戒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案源的传统渠道是控告、举报,少数是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偶然发现,更多的则是通过数字检察等方式依职权发现的。在民事虚假诉讼成案领域单一、数字专项成案数量收窄的当下,检法应当积极协作,拓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源渠道。
其一,要进一步完善线索发现和甄别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案源少、监督难主要归因于其发现难、查处难,只有畅通线索发现渠道,提升线索甄别水平,才能有效提高虚假诉讼监督成案率。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通过建立惩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机制,让司法机关能够共享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信息,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其二,要进一步运用数字手段深挖线索。充分运用互联网叠加大数据的信息整合能力,一方面积极寻求金融单位、公安机关等掌握丰富信息资源部门的大力支持,提升案件线索的甄别核查效率。另一方面向科技借力,以数字检察、大数据云计算为依托,在总结类案规律的基础上建立更广泛领域的新型类案监督模型,借助多个智慧系统对裁判文书信息进行收集,形成多个可借鉴、可应用的类案监督治理场景,优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模式,进一步拓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来源。
其三,加强调查核实协作。建议探索试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卷宗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以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通常只调阅卷宗正卷,对于副卷一般并不调取,而副卷往往记载着案件审理全过程细节及法官组织调解、行使释明权、评议讨论等内容,有助于弥补检察机关缺乏审判亲历性的不足,更加全面深入地把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突出疑点和异常情形。应当提高询问调查工作的力度和覆盖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串案特征明显,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而询问又是突破此类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自身刑事侦查业务优势,加大询问调查工作力度,尽量覆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必要的案外人,主动向审判机关相关审执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推动形成认定民事虚假诉讼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其四,强化民事虚假诉讼惩戒机制。民事虚假诉讼一经查实,符合民事诉讼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督促审判机关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可以建议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录入审判机关办案系统和诚信诉讼系统,实现维护诉讼秩序、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协助当事人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律师,一经发现,检法都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以制发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主管部门从严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行为信用档案。对于因公证、仲裁、金融、市场等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缺失而引发的民事虚假诉讼,要做到“一案多查、全面监督”,除了对案件本身纠错纠违外,检法还应当通力协作深挖案件背后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普遍性问题制发检法联合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协助建立诉讼失信人员行业通报、从业禁止等惩戒制度。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新时期虚假诉讼检法协同治理路径探析”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