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处理分析
——以杨某与某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为例
【关键词】
借款合同 法律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 列席审委会会议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杨某就2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偿还借款180万元、98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实现相关土地、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及某村委会出具的部分村民签字的证明,经司法鉴定,上面加盖的某村委会公章均系伪造,村民签字也非本人书写,为此,村委会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村委会会计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处于起诉阶段。同时,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了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因此对杨某起诉某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起诉。杨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杨某不服二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杨某仍不服,2023年5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本案中,杨某依据其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某村委会出具的有部分村民签字的证明及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某村委会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受理。虽然借款合同等合同的经办人、某村委会原主任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村委会主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二审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至于上述合同中某村委会公章的真伪以及效力等问题均属于实体审理内容,非立案受理阶段审查的范围,法院可以根据实体审理情况作出认定。我院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予以采纳,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典型意义】
(一)强化监督力度,依法对生效裁定开展监督。生效裁定因其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一直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难点所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经查阅相关类案材料,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与本案类似情形作出过相关裁判文书,经与本案比对,发现本案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遂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二)发挥检察职能,不断丰富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定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因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比缺乏法律赋予的刚性,故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检察建议采取相对审慎的态度。本案中,因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较为明显,且存在最高法类似生效裁判,经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我院决定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依法履职,开展全流程监督。检察机关对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民事案件应开展全流程监督。本案中,在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通过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出席再审法庭宣读再审检察建议书、监督审判活动、诉后跟踪问效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流程、亲历性监督,有效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