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聚焦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与保障民生民利的契合点,持续做实精准监督,着力破解监督难题,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不断增强。
仲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具有高效率、低成本、隐蔽性、终结性等特点,极易被有不良意图的人利用,沦为其非法获利的工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仲裁活动进行间接监督,即对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实施监督,因此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当前还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检法认识有分歧等问题。
近两年,长沙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延伸监督职能,共办理涉及恶意、虚假仲裁的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4件,通过检察建议叫停了法院对恶意、虚假仲裁裁决的执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具体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凝聚监督合力。一是坚持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以落实检察一体化机制为抓手,深挖案源。上级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通过交办线索、督办案件,解决仲裁等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困境。二是坚持内部联动、融合履职。虚假仲裁涉及刑民交叉时,加大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现对虚假仲裁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三是坚持多方联动、综合履职。一方面,与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坚持以“监督+支持”的工作模式强化同法院的协作配合。目前,长沙多地法检两院均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个案沟通联络机制。例如,长沙市检察院以办理宋某军涉房地产纠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为切入点,多次与长沙市中级法院就有关问题共同研讨商榷,并建立执行工作联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调查核实。仲裁的自治性、效率性、保密性等特点增加了监督难度。实践中,要查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纠纷的真相,需要检察机关开展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为此,民事检察办案人员要根据不同类型仲裁案件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查核实策略。例如,在办理湖南某职业学院与某投资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为中心展开调查,综合运用调取银行流水、现场勘验、造价咨询等调查核实手段,同时遵循外围调查在先、询问案涉人员在后的“先外后内”“由证到供”的原则,层层推进对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等人员的询问,最终查实了某投资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伪造的证据、虚增工程款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为职业学院避免了9000余万元资产损失。
三、前移监督关口。仲裁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旦被法院驳回,案件便会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检察机关事后再进行执行监督将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仲裁的监督,健全虚假仲裁多渠道监督和防控机制,把检察监督从“抓末端、治已病”延伸至“抓前端、治未病”,长沙市检察机关将检察监督关口前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例如,依托与长沙市中级法院建立的定期会商工作机制,长沙市检察院厘清审查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和司法标准,提前传递检察机关对错误仲裁裁决执行的监督意见,及时叫停法院对6件恶意、虚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为当事人避免了诉累,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如,长沙市检察院通过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打破了被“一房二卖”的仲裁案外人十余年的维权僵局,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