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正随着社会历史潮流的不断变化与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持续“答新题”“解难题”,历久弥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俨然成为推动社会变革与时代发展的两大支柱,同时也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升级与范式转型提供创新驱动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强科技赋能,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辅助司法办案,依托大数据拓宽法律监督线索,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当前,应该构建检察公益诉讼和检察技术融合发展格局,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创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场景,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领域扩展与制度转型升级插上“科技之翼”,走出一条公益司法保护高质量发展之路。
数字化赋能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的原则理念。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相较,公益诉讼检察更需要主动监督保护公共利益,牢牢抓住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提供的有利契机,彰显其创新的内在底色,与此同时,需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统筹技术发展与安全平衡之间的关系。一是依循比例原则,精准厘定履职边界。借助数字化赋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达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效果,保持履职必要限度,遵循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适当性原则要求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获取的案件线索有助于实现监督目的,并非将全部案件线索锁定到职权范围内。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诸多能够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之中,选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技术手段。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在数字技术所耗费的成本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具有相称性。二是依循人本主义原则,突出检察人员主导地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能够构建一系列高效、精准的应用场景、智能辅助办案模型,促进公益诉讼检察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质变。然而,需明确人类在决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与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防止算法模型的广泛运用加速人与机器关系的异化,避免检察人员因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而陷入泥淖。
数字化赋能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的多重维度。公益诉讼案件的外在特点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内在性质均决定了需要以数字革命赋能公益诉讼检察,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办案,驱动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法律问题和专业技术问题相互交织,脱离数字化技术的传统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着优质线索收集难、人工现场取证难、公益损害评估难三大难题,案件线索调查、事实证据提取、损害评估鉴定依赖于数字技术的深度挖掘、归纳整理、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检察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突出表现为利益性质的公共性、涵盖领域的广泛性、内外交流的联动性,需要重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普及与应用,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解决波及面广、隐蔽性强、专业度高的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突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鉴于此,亟须实现数字技术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嵌入与融合,革新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其一,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案件线索。案件线索来源直接影响案件质效的高低,而基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行机理,通过数据规则的对比碰撞,有效关联不同类型数据,能精准划定具有价值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圈。其二,运用数字技术辅助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领域“事实损害——利益救济”之间因果关系认定复杂,食药安全领域专业化技术检测需求较高且证据容易毁损灭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新业态领域中数据信息具有无形性与不稳定性,这均需要依赖于数字技术手段有效调配资源信息,破解调查取证难题,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实现成本效益最优化。其三,运用科学技术鉴定公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的鉴定与评估难以具象化,尤其在文物遗产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其认定标准愈发具有多元性与复杂性。各地区因地制宜建立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以及配置快速检测装备,能为公益损害量化与计算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公信度。
数字化赋能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的策略举措。在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战略的驱动下,检察机关需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总体工作思路,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以数字化赋能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格局。其一,坚持业务主导机制,提升模型研发质效。根据公益诉讼办案规律、案件内容特点及检察人员认知水平,找准模型研发的切入口,对海量数据进行结构化对比分析,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尝试利用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穿透等功能主动发现线索、调查取证,并不断完善数据对比规则,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二,推动数据跨域整合,加强外部沟通协作。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领域,既需要与行政机关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数据的放大、倍增、叠加作用,运用精细化系统治理扩大法律监督价值,将科技“关键变量”转化为办案“最大增量”,实现公益保护的最大公约数,又需要加强数据的动态监测分析,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而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其三,强化数字技术支撑,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协助现场勘验与证据采集,能有效解决监督渠道和线索来源不畅、监督无力的瓶颈问题,以专业化、规范化检察技术工作更好服务高质效履职办案,提高公益诉讼精准性、专业性。其四,重在数据模型应用,提升数字思维意识。改变基层检察院年轻干警互联网思维固化、墨守传统办案理念的局面,强化数字思维、数据意识,鼓励技术创新与研发,不仅要开展形式层面的数字检察竞赛,而且更应注重实质层面的模型应用,评估验证、部署优化应用范围广、可复制性强、可推广性高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