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检察建设推动基层检察履职提质增效
时间:2023-11-30  作者:沈宏伟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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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身处办案一线、直面基层社会治理难题的基层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战略下如何找准重点、把握要领,实现数字检察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开花结果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在笔者看来,基层检察机关要秉持新理念、构建新支撑,真正将“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运用到具体检察实践中。

要重视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价值。对于办案数量大、案件种类多样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由于部分检察院办案人员少、地理位置偏远,尚存在对数据不重视、不整理等问题,导致能够反映基层治理症结所在的数据被“冷处理”。因数字时代应运而生的数字检察正是以数据为核心要素,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数据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应有价值,用足用好数据,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

要充分激活“沉睡数据”,为法律监督赋能。“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当前,在最高检的部署推动下,数字检察已逐步深入“四大检察”的全场景、全领域、全流程。处于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要直面社会治理关键环节的症结,通过数字检察提升监督质效,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实现以个案监督为主、类案监督为辅向类案监督为主、个案监督为辅的监督思维转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此外,基层检察人员还要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深化数字检察的实践探索,树牢系统性法律监督思维,加强检察履职一体化思维模式训练,不断延展法律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如此才能全方位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在秉持先进理念的同时,基层检察机关还需要为数字检察构建新支撑。

构建数据支撑。目前,检察系统内的纵向数据共享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横向即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仍需完善优化。当前,较为常见的是采取单独订立数据互换协议等特定方式在特定时间共享特定数据,无法实现全时全面的数据共享。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探索与同级检察机关通过设立共享账号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确保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不遗漏,通过探索并累积经验,进而推动省内实现检察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另外,基层检察机关还应积极同本地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建立合理的数据共享平台,可以探索建立健全由党委牵头、政法委负责、人大常委会监督、大数据管理部门支持、各机关相互配合的数据平台,既能保证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也能满足基本的数据共享需求。

构建技术支撑。应用是数字检察建设的根本目的。基层检察机关也要因地制宜地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这就有赖于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数字检察建设必须紧扣人才建设,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结构还较为单一,无法满足数字时代的要求、难以确保类案监督的实效。故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加大对数字检察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一方面,依托专门机构对现有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基本数字功能掌握到位;另一方面,加强对数字人才的引进,数字人才虽非法学专业人才,但其在数据分析和数字挖掘等方面的能力是基层检察机关实现数字检察建设的推进器。同时,基层检察机关也要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开展合作,充分利用技术支持,实现数字检察建设长效化;储备深厚的人员支撑,确保数字检察建设在人才资源上不掉队。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张宁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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